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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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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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黑社会犯罪增设财产刑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09-29 15:11:06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黑社会犯罪未规定财产刑。笔者认为,目前我国黑社会犯罪形势已经比较严峻,立法上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故建议对黑社会犯罪增设财产刑,理由如下:

  一、黑社会犯罪的特点所决定。黑社会犯罪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图利,其往往控制着一定的区域和一定的行业,进行抢劫、诈骗、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从而大肆敛财,扰乱经济秩序。敛财之后又以其经济势力控制政府官员,为其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保护。因此,惩治黑社会犯罪,刑罚必须要有针对性,在规定主刑的同时附加规定财产刑,从而对犯罪分子及其牟取的不法经济都予以惩罚。

  二、财产刑的立法目的所需要。财产刑就是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没收的一种刑罚措施。刑法规定财产刑既体现了罪行相适应原则,不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同时又可摧垮甚至剥夺他们赖以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能力,从而有利于预防犯罪。对黑社会犯罪如不增设财产刑,那么其犯罪资产仍可由他人继续控制、使用,可想而知将不利于打击整个犯罪组织,也不利于预防和控制黑社会犯罪。

  三、国外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世界上许多国家对黑社会犯罪都采用罪犯财产没收制度。如美国联邦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可依法定程序诉诸法院对罪犯之财产予以没收。意大利1992年公布特别法令规定:黑手党经判刑时,若无法说明所得金钱、物品、资产的来源,或其对于财产的支配显然与其收入不成比例时,应予以没收。其他国家如德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的法律也由类似规定。

  据此,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可在其进一步完善的过程中,对黑社会犯罪增设财产刑。实践中,对那些通过走私、贩毒、绑架、勒索等严重危害社会的手段攫取不义之财的黑社会犯罪,根据犯罪情节及后果,判处一定数额的罚金或者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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