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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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从轻处罚

来源:未知  作者:wanyang3  时间:2014-05-23 11:50:37

【案情简介】
 
龚某,曾用名供某,男,1 9 6 8年8月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象山县,文化程度初中。原系象山县大徐镇章家弄村村民委员会委员。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 01 3年1 2月2 6日被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 2月2 8日被取保候审,2 0 1 4年4月1 7日被依法逮捕。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自2 0 08年6月至2 01 3年1 1月,担任象山县大徐镇章家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人龚某、蔡某自2 0 08年6月至今,均担任章家弄村村民委员会委员。2 0 07年,宁波市开展“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要求下属市县每年安排一批村庄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同年,象山县人民政府要求村级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要实行招投标制度,村为招投标和项目实施、管理的主体单位。象山县大徐镇章家弄村被确定为2 0 1 0年象山县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实施村之一,该工程款由国家财政全额拨款。被告人朱某、龚某、蔡某受政府委托,协助政府进行工程招投标、工程选址、工程政策处理以及工程款拨付等工作。2 0 1 0年初,被告人朱某、龚某、蔡某与林某约定,由林某承接章家弄村污水处理工程,林某则要送给被告人朱某等三人人民币6 0 0 0 0元。后被告人朱某、龚某、蔡某在未进行招投标的情况下,将章家弄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交由林某承接,并签订了承包合同。2 0 1 1年1月、2 0 1 2年1月,林某为感谢被告人朱某等人在章家弄村污水处理工程承接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分两次让其外甥吴某在章家弄村污水处理池附近将共计人民币60 000元送给被告人龚某。被告人龚某对上述款项予以收受,并将其中的人民币1 0 0 0 0元分给被告人朱某,人民币2 5 0 0 0元分给被告人蔡某,其余人民币2 5 0 0 0元被其自己占有,三人将分得的现金均用于个人生活开支。2 0 1 3年4月,被告人朱某、龚某、蔡某共同将该赃款人民币6 0 0 0 0元退至章家弄村,后章家弄村将该款项用于支付诙村欠村民吴某的土地征用款。 2 0 1 3年1 2月2 6日,被告人朱某、龚某、蔡某自动至象山县大徐镇人民政府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承办过程】
 
案发后,龚某委托宁波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夏立芳律师代理此案,为其辩护。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龚某、蔡某身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
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朱某、龚某、蔡某实施犯罪后自动至有关组织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是自首,依法均可以减轻处罚。且案发后,被告人朱某、龚某、蔡某能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审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被告人龚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三、被告人蔡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办案总结】
 
    一、受贿罪定义与认定
  涉嫌下列受贿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 受贿罪的良性标准
我国刑法第383条的规定,犯受贿罪的应依以下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鉴于索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主动向对方索取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乘人有求于己,把人民赋予的职权当作掠财的砝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刁难,不给钱不办事,迫使他人不得不给付财物,暴露出寡廉鲜耻、贪得无厌、不择手段的丑恶嘴脸。这种行为比被动地收受贿赂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人民群众极为痛恨,必须予以严惩。因此,本条还专门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所谓从重处罚,即根据其索贿所取得的财物的数额、情节、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在各相应档次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对受贿罪定罪量刑时,不能死抠受贿数额,必须根据受贿行为的不同情节,作出正确的裁决。在确定是否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时,应考虑下列几个方面的情况:(1)受贿主体情况!(2)受贿的手段;(3)受贿的次数;(4)受贿犯罪造成的后果;(5)受贿的对象;(6)受贿罪共犯中是主犯、从犯还是胁从犯;(7)受贿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后的表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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