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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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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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从轻处罚

来源:未知  作者:wanyang3  时间:2014-05-23 11:49:24

【案情简介】

李某,男,汉族,1 9 9 0年1 2月出生于四川省三台县,文化程度初中,无业。2 0 09年1 0月2 0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 00元,2 01 2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 01 3年1 2月4日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 2月2 0日被逮捕。

2 01 3年1 1月2 9日,林某电话联系他人要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病毒”),并将毒资汇入对方指定的账户,且双方约定交易地点。李某受他人指使从象山县丹东街道东风路的萝卜1234排档后的弄堂处取得重约0.4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并将该包毒品送至象山县丹东街道东风路的萝卜1234排档旁边的弄堂口处交给林某。

2 01 3年1 2月2日,林某电话联系他人要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将毒资汇入对方指定的账户,且双方约定交易地点。后李某受他人指使从象山县丹东街道东风路的萝卜1234排档后的弄堂处取得重约0.4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并将该包毒品送至象山县丹东街道东风路的萝卜12 34排档旁边的弄堂口处交给林某。

2 01 3年1 2月4日,林某电话联系他人要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将毒资汇入对方指定的账户,且双方约定交易地点。后李某受他人指使从象山县丹东街道的“锋龙网吧”对面的房门口处取得净重0.9419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并将该包毒品送至象山县丹东街道东风路的萝卜1234排档旁的弄堂口处交给林某。交易结束后,象山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移告人李某和林某,并从林某处缴获净重0.9419克的毒品1包。

【承办过程】

案发后,李某委托宁波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夏立芳律师代理此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帮助他人予以多次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夏律师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而且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也可以从轻处罚。

【审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违禁品甲基苯丙胺0.9419克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办案总结】

贩卖毒品罪的罪名定义: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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