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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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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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辩护:故意伤害罪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12-02 13:29:11

【案情简介】

 

谭某,男,1972年生,汉族,重庆人,初中文化。

 

2 0 09年1 0月5日下午,被告人谭与喻、喻某2等人在象山县棋牌室因打牌发生纠纷,喻、喻某2等人用拳头打、椅子砸等方式对谭进行殴打,被人劝止。后被告人谭隔壁菜馆取来二把菜刀,朝站在菜馆门口的喻砍去,喻用手抵挡后倒地,被告人谭又持刀在喻右膝关节处砍了一刀。经鉴定,喻因本次受伤,在其右膝下留下13.3厘米的伤疤;并造成右手小指中节指骨及远节指骨缺失,所受的伤均为轻伤。

 

【承办过程】

 

案发后,谭某找到宁波刑事律师夏立芳律师委托此案。随后夏立芳律师代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喻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谭赔偿给被害人喻人民币1 4 0 0 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喻的谅解。

 

法院院认为,被告人谭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夏立芳律师认为被害人一方有过错,被告人积极赔偿,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采纳。被告人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审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办案总结】

 

刑事诉讼控方最低证据标准,是从控方指控犯罪的角度对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具体化;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有关规定,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据以向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并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所应具备的最低证据要素与证据准则。

 

  这一证据标准应当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它是控方指控犯罪的证据标准。从刑事诉讼职能上说,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共同肩负着发现犯罪、侦查犯罪和指控犯罪的职责,而侦查机关发现犯罪和侦查犯罪的最终目的又是为了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指控犯罪,是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服务的,因此,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的目标是一致的,共同处于控方的地位,因而二者应当遵循共同的证据标准,即能够足以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指控犯罪的证据标准。

 

  其二,它是控方指控犯罪的最低证据要求。也就是说,在检察机关就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最少应当向法庭提供的法定证据,缺少其中任何一项证据都将无法支持公诉。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控方证据的最低限度,应当是控方必须具备能够证明所指控犯罪成立以及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

 

  其三,制定这一证据标准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而且由于刑事司法活动是一个融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一体的实践过程,所以在制定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时,应当将二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共同构成该证据标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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