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您现在的位置:刑事辩护网>毒品类 > 持有毒品 > >正文

非法持有毒品 依法领刑又处罚

来源:法律教育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1 16:18:57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件,被告人谢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0年4月29日下午,派出所会同禁毒大队根据特情提供的线索,将一吸毒嫌疑人谢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冰毒18.7克。谢某被传唤到派出所后如实交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在被抓的前两天,谢某接到兄弟“八戒”电话。在电话里,“八戒”称其身边有“一批货”并承诺量多优惠。经协商后,谢某拿出和女友的积蓄7000元买了20克。自有了这20克后,谢某再也不需要“蹭食”别人的冰毒了,次日晚上就独自享受了1.3克。冰毒到手的第二天,谢某正沉浸在麻将的乐趣中,接到昔日哥们儿的一个电话,说是要“有福同享”。两人在电话里商量好在无锡一招商城碰头。一个半小时后,谢某如约来到相约地点,还没有碰到哥们儿,就被警察逮了个正着。民警从其身上当场查获白色晶体状物1包,经鉴定,白色晶体状物净重18.7克,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Copyright◎刑事辩护网 2012-2015 浙ICP备00236582号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2号楼11楼1106室

手机:13586899906 E-mail:xialf1974@163.com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管理员入口

关闭

夏立芳律师

在线咨询

13586899906

浙公网安备 330225020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