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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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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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单永臣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桂香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1 16:19:27

被告人单永臣(曾用名单永吉),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暨居所地:扶余县新源镇双龙泉村。身份证号码:220724198707145219。
被告人李桂香,女,1987年3月4日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暨居所地:扶余县弓棚子镇三横道村。身份证号码:220727198703042044。
被告人单永臣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桂香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由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字[2008]第26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8年11月27日作出(2008)扶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单永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缴纳)二、被告人李桂香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罚金5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缴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09年4月7日将该判决中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局,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告人单永臣、李桂香已经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扶余县人民法院(2008)扶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后单永臣、李桂香财产刑部分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玉林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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