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您现在的位置:刑事辩护网>毒品类 > 持有毒品 > >正文

张华江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郝行条运输毒品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1 16:19:32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沪二中刑初字第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张华江。
  辩护人唐逸敏,上海市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郝行条,冒名徐建华。
  辩护人周德良,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刑诉(200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华江犯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郝行条犯运输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丽出庭支持公诉。两名被告人及各自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07年1月31日下午,被告人张华江为运输毒品到上海,伙同被告人郝行条在浙江省余姚市联系牌号为浙BWXXXX的面包车作为运输车辆。2007年2月1日凌晨4时许,郝行条勾结老幺(另案处理)按照张华江的安排在余姚市乘坐上述车辆,途中更换牌号为浙BCXXXX的桑塔纳轿车和出租车,将603.748克海洛因(含量18.1%)运至本市沪太路中山北路处,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2007年2月1日,公安机关在浙江省余姚市舜北新村将被告人张华江抓获,同时在张华江暂住地查获加工毒品工具一套,在张华江使用郝行条冒名徐建华的身份证租借的浙江省余姚市下菱新村某号104室架空层内查获海洛因2712.80克和冰毒277.85克。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或宣读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相关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租房协议等书证;证人盛正军、汪顺富、陈惠珍、顾才淼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张华江、郝行条的供述等证据。
  该院认为,被告人张华江、郝行条明知是毒品而运输海洛因603.78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2款第(1)项、第25条第1款,提请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华江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海洛因2712.80克和冰毒277.8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8条,提请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应对被告人张华江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华江及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性质无异议。张要求从轻处罚。张的辩护人认为,张不是毒品的所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相对一般,毒品有掺假的情况,且及时被查获,未流向社会,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在法定刑之内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郝行条及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性质无异议。郝要求从轻处罚。郝辩护人认为,郝行条是马仔,在案件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时很年轻,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7年1月31日上午,被告人张华江指使被告人郝行条运输毒品到上海,并一起联系牌号为浙BWXXXX的面包车作为运输车辆。2007年2月1日凌晨4时许,郝行条、老幺按照张华江安排在余姚市乘坐上述车辆,途中更换牌号为浙BCXXXX的桑塔纳轿车和出租车,将毒品运至本市沪太路中山北路口。老幺携带藏有上述毒品的双肩背包下车后,被公安人员查获。郝行条亦在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检验:查获的系海洛因,净重603.748克。
  2007年2月1日,公安人员在浙江省余姚市舜北新村将被告人张华江抓获,同时在张等人租赁的余姚市下菱新村某号104室架空层内查获不同含量的海洛因2712.80克和甲基苯丙胺277.85克。
  证明上述事实证据有:
  1、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及实物照片证实,从老幺处扣押得蓝灰色背包一只及块状白色粉末两块,外包装为“好丽友派”的纸盒。
  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实物照片证实,扣押牌号为浙BCXXXX的蓝色桑塔纳轿车一辆。
  2、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实物照片证实,2007年2月1日在浙江省余姚市下菱新村某号104室架空层内搜得块状海洛因7包、椭圆形海洛因1包、粉末碎块状海洛因1包、药丸9包;在浙江省余姚市舜北小区某号102室张华江暂住处的储藏室搜得锉刀、起子、粉碎机等用以加工毒品工具;从张华江处扣押钥匙一串,其中两把钥匙为浙江省余姚市下菱新村某号104室前后铁门的钥匙;从郝行条处扣押钥匙一串,其中两把钥匙为浙江省余姚市下菱新村某号104室前后铁门的钥匙。
  3、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沪公刑毒检中心字[2007]第0221号《检验报告》证实,从老幺处查获的二块白色块状物,净重603.48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18.1%。
  沪公刑毒检中心字[2007]第0233号《检验报告》证实,送检张华江的277.85克红色药片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42%;张华江的482.58克白色蛋形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56.18%;张华江的93.70克白色碎块及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54.02%;张华江的884.48克、445.11克、202.08克、302.18克和302.67克白色块状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分别为23.96%、19.40%、18.43%、18.06%和17.68%。其他白色粉末中均未检出一般常见毒品成分。
  4、《租房协议》证实,以徐建华(郝行条)为名租借了余姚市下菱新村某号104室架空层,租期为2006年9月至2006年12月。
  5、证人盛正军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郝行条、张华江是2007年1月31日17时10分许,在浙江省余姚市火车站出口的西侧找盛包车到上海送病人化验单的两个人。当时具体谈的是郝行条。老幺和郝行条是2007年2月1日早晨4点左右,在浙江余姚某加油站乘汪顺富出租车的两个人,徐背蓝灰色包。盛跟车到上海莲花路地铁站,他们带包拦出租车走的。
  证人汪顺富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老幺和郝行条是2007年2月1日早晨4点左右,在浙江余姚某加油站乘盛正军面包车的两个人,当时换乘汪的桑车,到上海莲花路地铁站,陈和徐带蓝灰色的包换乘另一辆出租车。
  6、证人陈惠珍证词证实,浙江省余姚市下菱新村某幢104室是陈家的房子,架空层是2006年9月17日出租的,一直租到现在。签协议是的人矮矮,皮肤黑黑,是贵州人,自称徐建华。
  证人陈惠珍辨认笔录证实,陈从12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2号张华江大概是租借架空层的人。
  7、证人顾才淼证言证实,2007年2月1日上午10时左右,接群众举报在本市中山北路长途汽车站有一名吸毒人员,顾和社保队员高玉智在民警带领下赶到现场,民警指挥上前围捕,并将该名吸毒人员抓获,对象身穿灰白格西服,身高1.60米左右。
  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工作情况》证实,在浙江省余姚市和上海市分别守候伏击,抓获张华江、郝行条。
  8、关系人老幺证词证实,2007年1月30日晚8时左右,老幺在余姚北站接到徐建华电话,他让老幺明天到上海去一次,并约好次日凌晨4时在余姚某加油站等他。徐说到上海送病历单。次日凌晨4时,老幺去加油站等到徐。徐背只背包,两人上了事先约好的灰色小面包车。开了没一会儿,又换了一辆桑塔纳轿车。车上有面包车、桑塔纳车司机,老幺和徐四个人。到上海时天已大亮,车行至上海南站附近收费站下了高速,徐叫桑车司机停在原地,准备办好事情后仍坐该车回余姚。徐叫出租车司机往沪太路中山北路开,到了那里以后,徐叫司机停一下,并指给老幺看一个人,让老幺把东西送给此人,并把一灰白色背包交给老幺。老幺拿了这只背包走到长途汽车站门口,过了马路就被抓住,警察从包里搜出海洛因。
  老幺辨认笔录证实,从12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5号照片为将藏有海洛因的背包给他的。
  9、被告人张华江供述,2006年12月的一天,张忠从贵州到余姚找到张华江和徐建华,叫我们和他一起做毒品生意,赚到钱不会亏待我们的,张华江和徐建华(郝行条)同意。约两个月前,张忠、杨华告之,他们搞到毒品后要有一个存放、加工的地方,叫张华江借一间房子。张忠为此给3,000元钱。张华江叫徐建华去找房子,办手续是一起去的,由徐与房东签订租房协议,付300元,钱是张华江给徐的。在下菱新村某号104室搜出的大量海洛因、冰毒是张忠、杨华搞来后交给徐建华放的。具体哪里弄来的不清楚。加工工具是张忠的。海洛因纯度较高,张忠让张华江等人把辅料掺进去,以次充好。辅料是什么成分不清楚,也是张忠拿来的。张华江和徐建华一共加工两次毒品。2007年1月10日左右一次,约1500克;还有一次是1月13日,约1200克。2007年1月31日上午10时许,张华江在暂住处的小区花园内,接到张忠的电话,叫张华江与上海下家联系,敲定毒品数量和价格,并通知徐建华拿毒品到上海沪太路中山北路交叉路口去,那儿会有人接的,还叫张华江与徐建华去联系一部车辆运毒。上海下家打电话说要500-600克毒品,价格由张忠事先与他们谈好,230元一克。然后张华江打电话向张忠请示,张同意,又打电话给徐转达张忠的安排,随后乘出租车到余姚火车站与徐碰头,找了一辆灰色小面包车,徐与车老板谈了价钱并将手机号给了车老板,约好次日早上三四点左右送徐去上海。张华江给徐1,600元作为租车费用,并让徐从放毒品地方拿600克毒品(用“好丽友派”食品盒包装的),后与徐分手。徐来电话讲他找老幺去上海送货。次日早上4点左右,徐打电话说他们已上路。徐到上海后,张华江打电话给徐但打不通。过了一会儿徐打电话对张华江说是电话费没有了。张华江给徐手机充50元费用。后徐来电话,张听到徐在大声喊叫:“你们警察有什么权力乱抓人!”这时知道徐和老幺在上海出事了。张华江拿了纸袋离开暂住地,刚出小区门就被警察抓获。
  被告人张华江的辨认笔录证实,张从12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5号照片为郝行条。
  10、被告人郝行条供述,2007年1月31日下午2时左右,郝接到张华江电话,约见于余姚市火车站。郝骑电瓶车到火车站旁的长途汽车站见到张。张叫郝次日早上把海洛因送到上海沪太路中山北路口,并给了车费。张还说晚上他把毒品交给郝。张和郝在火车站联系了一辆灰色小面包车,张对车主讲到上海送医疗单,郝对车主谈好到上海去一次1,200元。当晚5时许,张打电话对郝说晚12点左右到火车站旁的小河边拿毒品。郝按时到达,张给郝一黑色塑料袋,袋里有两只“好丽友派”盒,关照郝明早4时到某加油站等他。郝回到暂住地把毒品放在单肩包里藏好。没过多久,张打电话说他不去上海,由老幺和郝去送毒品。次日凌晨4点多,郝到该加油站,见到老幺,一起上了面包车。途中换了桑塔纳轿车。8点多到上海。在上海南站附近的高速公路下的,面包车司机叫了一辆出租车,开到沪太路中山北路口。后老幺拿了郝的单肩包下车送货。郝打电话给张,告之已到上海,但因手机欠费后停机。过一会儿张给手机充值,并打电话给郝,问送货回来没有,还叫郝把老幺带回来,说老幺身上没钱。老幺送货有20分钟还没回来,郝不放心去找,还没找到就被警方抓获。张和郝是老乡,一个村的。2006年6月,郝与女友徐梅到浙江余姚打工。八九月份在余姚汽车北站碰到张,互留手机号码。后因女友看病缺钱,向张借过1,000元。2007年1月20日左右,又向张借了1,000元,张说他在做毒品生意,叫郝一起干,给张运送毒品,没钱用就向他拿。郝同意。张说要送毒品时会打电话与郝联系。余姚市下菱新村某号104室是郝和与张一起去借的,借了有几个月。是张叫郝借的,租房协议是郝签的字,因张说没身份证,用的是郝假冒徐建华的临时身份证。为何要借房子郝不知道。房借好后郝也没去过。钥匙是张给的。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确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华江、郝行条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运输海洛因603.748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均应予处罚。张华江还明知是毒品,非法持有海洛因2712.80克和甲基苯丙胺277.85克,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张华江应当两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郝行条虽系马仔,但参与了具体运输毒品,故不应认定为从犯,但可视其具体情节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华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郝行条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二0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止。)
  三、查获的毒品及千斤顶、压模工具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 华
代理审判员  董 玮
代理审判员  朱 强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云霞
书 记 员  李 姝

Copyright◎刑事辩护网 2012-2015 浙ICP备00236582号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2号楼11楼1106室

手机:13586899906 E-mail:xialf1974@163.com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管理员入口

关闭

夏立芳律师

在线咨询

13586899906

浙公网安备 330225020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