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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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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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罪成功辩护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1 16:22:56

案情

2006年1月,张某找到刘某,想要向刘某购买一些“白面”(毒品)用。最后二人商定以每克220元的价格张某向刘某购买“四号”(指海洛因)、“冰粉”(指甲基苯丙胺)等各50克,同年2月15日,刘某将“冰粉”(甲基苯丙胺)50克交与张某,张某将其藏于家中,同年3月28日,张某在向刘某购买另外的50克“四号”(海洛因)时,被抓获,当场缴获海洛因50克。案发后,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均以贩卖毒品罪对张某进行指控。指控证据有: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毒品物证照片、毒品检验报告、辩认笔录、尿检报告、讯问笔录等分析:由于本案涉案毒品数量巨大,并当场缴获,如果公诉机关的贩卖毒品指控成立,那么肯定张某的罪行肯定要比较大。为此,接案后,本辩护人决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以下辩护思路。张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贩卖毒品罪。

辩护要点:

1、张某及其女友(二人案发时同居)均系吸毒人员;尿检能证明这一事实。

2、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具有贩卖的故意和行为;从收缴的2月15日购买的50克毒品,在事隔一个多月的情况下,除了二人吸食的7.3克外,其余毒品原封不动也能证明其没有贩卖的故意和行为。

3、张某一直供认其购买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自己和其女友吸食。

4、张某的职业稳定,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不具有贩卖毒品的目的。

5、张某没有贩毒史; 6、抓获经过只能证明侦查机关张某购买毒品的过程,也不能证明张某有贩卖的故意和实施了贩卖行为;

7、指认证明只能证明张某是购买毒品者,不能证明张某有贩卖的行为与故意;

8、毒品没流入社会,对社会没有造成严重危害。

审理结果:

本案经过审理,一审法院最后通过合议,审核采用了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本案的成功得益辩护人通过认真分析犯罪目的,犯罪动机以及搜集了重要的证据得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并且被法院采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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