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您现在的位置:刑事辩护网>毒品类 > 贩毒罪 > >正文

北京一传递毒资、毒品者以贩毒罪被判刑

来源:法易社区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1 16:22:57

中国法院网讯 因为贩毒而被判刑的被告人于鸿提出上诉,她认为自己只是递了一下钱,一分钱也没挣到,法院定性不当。11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裁决,驳回了于鸿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的判决结果。
2004年5月13日23时许,北京无业人员何振国在海淀区清河镇一小区超市门口,以每克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人贩卖毒品海洛因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时被捕的还有为其传递毒品和毒资的于鸿和马舰,当场起获毒品海洛因14.6克。此后又在海淀区永泰东里一地下室起获毒品海洛因8.13克。
9月29日,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何振国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认定于鸿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马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于鸿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那么法院没有采纳于鸿所主张的“没挣到钱”,而判刑的理由是什么呢?
法院判决书给出了答案,经查:证人及上诉人于鸿的证言均证实,于鸿在共同犯罪中,不只是传递了一下毒资,还传递了毒品海洛因。此次犯罪于鸿虽没挣到钱,但贩卖毒品罪不是以是否盈利为犯罪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违反了毒品管理法规,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于鸿明知何振国在向他人贩卖毒品仍参与,并帮助传递毒资、毒品,其行为即是贩卖毒品的共犯。

Copyright◎刑事辩护网 2012-2015 浙ICP备00236582号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2号楼11楼1106室

手机:13586899906 E-mail:xialf1974@163.com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管理员入口

关闭

夏立芳律师

在线咨询

13586899906

浙公网安备 330225020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