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您现在的位置:刑事辩护网>毒品类 > 贩卖毒品 > >正文

黄建全贩卖毒品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12 10:33:05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4)渝一中刑终字第596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建全,男,1970年3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办事处林荫村260号附14号。1998年5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00年11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三年,2004年6月10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建全犯贩卖毒品一案,于2004年9月16日作出(2004)巴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建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追缴赃款人民币50元。被告人黄建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建全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建全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而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建全撤回上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04)巴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甄渝江
审 判 员 耿立德
代理审判员 李 平

二00四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书 记 员 黄 军

Copyright◎刑事辩护网 2012-2015 浙ICP备00236582号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2号楼11楼1106室

手机:13586899906 E-mail:xialf1974@163.com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管理员入口

关闭

夏立芳律师

在线咨询

13586899906

浙公网安备 330225020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