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您现在的位置:刑事辩护网>毒品类 > 贩卖毒品 > >正文

凌云法院宣判首例贩卖毒品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1 16:21:40

2011年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首例贩卖毒品案件,判决:被告人黄君杰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岑巍军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0年9月28日晚,被告人黄君杰与岑巍军在凌云县“明园”宾馆A288号房一起吸食毒品。期间,黄君杰以每颗40元的价格将三颗毒品,让岑巍军分三次拿到本县县城“天上人间”KTV大门前卖给陈某,共获得赃款人民币120元;以每三颗100元的价格将六颗毒品,让岑巍军分三次拿到本县汽车站附近卖给下甲乡一陌生人,获得赃款人民币200元。次日上午,两人在宾馆房间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黄君杰身上缴获颗粒状毒品可疑物18颗(1克)及衣袋内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0.5克,从岑巍军身上缴获颗粒状毒品可疑物3颗(0.3克)。经鉴定,该毒品可疑物均检测出海洛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君杰、岑巍军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销售,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黄君杰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岑巍军是从犯,依法援应当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Copyright◎刑事辩护网 2012-2015 浙ICP备00236582号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2号楼11楼1106室

手机:13586899906 E-mail:xialf1974@163.com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管理员入口

关闭

夏立芳律师

在线咨询

13586899906

浙公网安备 330225020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