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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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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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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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学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12 10:32:26

被告人赵学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判决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8)渝五中刑初字第70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被告人赵学佛,男,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8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琴,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08]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学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0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彭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学佛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2008年1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赵学佛持一部诺基亚手机和一张名为“宋文川”的身份证前往本市渝中区七星岗业成花园地母亭入口处,从邮递员胡某手中签收了从云南省瑞丽市观音寺寄至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171号27-17的邮包,赵学佛持邮包准备离开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民警从其邮包里所装的玉器盒子中查获毒品海洛因六块,重123克,并从赵学佛身上查获0.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诺基亚1600型手机一部,海信CDMA手机一部,名为“宋文川”的身份证一张。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重记录及照片、毒品检验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赵学佛的供述和辩解。据此指控被告人赵学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有贩卖、运输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学佛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赵学佛的行为只构成运输毒品罪,且系从犯,能认罪、悔罪,请求对赵学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初,被告人赵学佛曾帮助他人贩卖毒品。2008年1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赵学佛持一部号码为13650522655的诺基亚手机和一张名为“宋文川”的身份证前往本市渝中区七星岗业成花园地母亭入口处,从邮递员胡某手中签收了从云南省瑞丽市观音寺寄至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171号27-17收件人为“宋文川”的邮包。当赵学佛持邮包准备离开时,公安人员当场将其抓获。民警从其邮包里所装的玉器盒子中查获白色块状物品六块,重123克,从赵学佛身上查获0.5克淡黄色晶状物品,诺基亚1600型手机一部,海信CDMA手机一部,名为“宋文川”的身份证一张。经鉴定,被查获的白色块状物品检出海洛因,淡黄色晶状物品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捉获经过的情况说明证实,2008年1月8日,公安机关接群众匿名电话举报:近日有一邮包从云南瑞丽寄至渝中区中山一路171号27-17,收件人为宋文川,系假名,电话号码是13650522655,邮包内有毒品。公安机关于2008年1月8日立案。2008年1月10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渝中区七星岗业成花园地母亭入口处将赵学佛捉获,当场在其手中查获邮包一个,内装毒品海洛因123克,黑色铁盒一个,内装毒品冰毒0.5克,身份证一张,诺基亚手机一部,海信手机一部,内有短信息若干条。
2、提取笔录证实,2008年1月10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渝中区七星岗业成花园民安园5号附近从赵学佛处提取邮包一个,寄件人姓名为宋瑞琦,电话号码是15969054457,地址为云南省瑞丽市观音寺,内件品名写的是“玉器”,数量是“12件”,保价金额是“伍佰元”,收件人姓名为宋文川,电话号码是13650522655,地址为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171号27-17;从赵学佛手中提取诺基亚1600手机一部,号码为13650522655,从赵学佛左边裤包提取海信CDMA手机一部,号码为15310099682;从赵学佛上衣右边外包提取一张姓名为宋文川的身份证;从赵学佛上衣左边外包提取一个黑色的铁盒子,内装有两小袋用透明塑胶封口袋装的可疑毒品;从邮包内的六个带有“缅甸珠宝”字样的棕色盒子内提取到六块用塑料膜压制成方块状的可疑毒品;从当场查获的赵学佛号码为15310099682的海信手机的短信收件箱内提取短信5条,发件箱内提取短信6条。
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赵学佛处扣押可疑冰毒两包0.5克(淡黄色晶体状);可疑海洛因六块123克(白色块状);号码为15310099682的海信CDMA手机一部;号码为13650522655的诺基亚1600手机一部。
4、通话清单证实,“东哥”手机15823404080与赵学佛手机15310099682在2008年1月10日15时12分至16时41分之间有五次通话记录,13650522655手机与邮递员小灵通02363192608在2008年1月10日15时59分至16时40分之间有五次通话记录。
5、毒品称量笔录证实,2008年1月10日,禁毒总队二支队民警当着赵学佛的面对其持有的邮包内白色方块形状的毒品六块进行称量,净重123克;对其持有的淡黄色晶体状毒品两包进行称量,净重为0.5克。
6、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所送的检材中1号(海洛因123克)检出海洛因;2号(冰毒0.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
7、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证实,持卡人周鑫,卡号4367423761021146373,在綦江支行营业部有多次现金存入记录;持卡人陈安容,卡号4367423763661417742,在綦江支行营业部有多次现金存入记录。
8、证人胡强证言证实,他是重庆市邮政局特快室职工。2008年1月10日下午3时许,他接到投递业务,负责将一个从云南瑞丽发至重庆的邮包送给收件人宋文川,收件地址是渝中区中山一路171号27-17。他骑摩托车到中山一路171号27-17和信大厦后,用小灵通63192608打邮包上的收件人电话号码,对方叫他把邮包送到七星岗业成花园地母亭口子边。他到了地母亭,其间他们还通过几次电话,看见一个20多岁的年轻人走过来领邮包,他叫对方出示身份证,对方出示的身份证姓名为宋文川,与邮包收件人一致,对方签字后将邮包领取。他正准备骑车走的时候该年轻人抱着邮包被便衣警察抓了。
9、被告人赵学佛供述,2008年1月10日下午三点多钟,他在南坪鑫杲旅馆206房间时,“东哥”用手机15923404080给他的手机15310099682打电话,叫他到渝中区解放碑七星岗业城花园旁的地母亭办事,他坐出租车到地母亭后,“东哥”叫他到业成花园民安园5号10楼去。他坐电梯到了10楼,在楼道里,“东哥”给他一部诺基亚手机,号码为13650522655,还有一张姓名是“宋文川”的身份证,让他带着手机和身份证到楼下地母亭入口处取一个邮包,并叫他打63192608电话跟对方联系,如果需要签字的话,就签身份证上的名字。他不认识宋文川这个人。下楼后他用号码为13650522655的手机拨通了63192608,对方没有说话。这时,他看见地母亭入口处有一个邮递员拿着一个邮包向他招手,他走过去,邮递员问他是不是来取包裹的,他说是,邮递员让他出示身份证,他就把“东哥”给他的那张身份证递给邮递员,邮递员让他在邮包上签字,他就在邮包上收件人签名处写下了“宋文川”,邮递员把身份证还给他,并把邮包交给他。他拿着邮包准备往民安园5号10楼走,就被冲上来的民警抓获了。他当着民警的面把邮包打开,里面是十二个装玉器的盒子,六个棕色盒子的夹层装有用塑料膜包装压制成方块形状的毒品,一共六块,都是白色的,应该是海洛因,因为他以前在社会上看见过。他2007年夏天通过朋友认识了周鑫,又通过周鑫认识了“东哥”。周鑫和“东哥”关系很好,两人都在贩卖毒品。他因为没有找到事情做,就跟着周鑫、东哥贩卖毒品,按照周鑫、“东哥”的安排送毒品,再把收取的毒资交给他们。有时候是收了钱直接交给他们,有时候是过一段时间存到周鑫的建设银行卡上。他们给他生活费和零用钱,除了报销来回的打车费,另外还给他50或100元不等的好处费。“东哥”觉得他去取邮包比较安全,联系到“东哥”平时一直在贩卖毒品,他猜想邮包里肯定有毒品。这次“东哥”没有说给他多少钱,但是他知道事成后“东哥”肯定会给他一笔钱。2008年1月10日凌晨2时许,周鑫打电话给他,让他把钱存到周的建行卡上时,跟他说“白色的拓拓肉到了,你看有人要没得”。意思就是指冰毒到了,让他联系毒品下家。2008年1月10日,民警抓获他时,除了那个装有毒品的邮包以外,还从他手中查获了一部诺基亚1600手机,号码是13650522655,从他左边裤包内查获他自己使用的海信CDMA手机一部,号码是15310099682,从他上衣左外包内查获一个装有两小包冰毒的黑色铁盒子,这是他1月8日晚上在娱乐场所包房内耍时,吸食后剩下的。民警从他使用的号码为15310099682的海信手机的短信息收件箱内提取到几条短信。短信“掌舵人,4367423761021146373,01/10/08,02:12:45”是周鑫当日凌晨2点12分45秒发给他的,内容是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的卡号,“掌舵人”就是周鑫,周鑫的手机号码是13896035536、13896035699,住在渝中区达美花园精英年代26-2。周鑫让他往建设银行卡存钱,因为他帮周鑫贩卖过几次毒品,收取的毒资有时是直接交给周,有时候是过一段时间存在周的建行卡上,前后有四、五次,每次都是几百元。短信“掌舵人,富会102包,5克*270,01/08/08,04:34:29”是周鑫在2008年1月8日凌晨4时34分29秒发给他的,让他送5克“K粉到富豪会KTV102包房,收270元钱。短信“掌舵人,送5克沙收200,打13908309786,01/08/08,02:53:19”也是周鑫发给他的,让他送5克“K粉”给持13908309786手机的人,收200元钱。“5克沙”就是5克“K粉”的意思。短信“小胖娃,白色牙千、大龙到老,01/05/08,12:19:53”是“小胖娃”2008年1月5日中午发给他的,意思是“小胖娃”购进的冰毒和“麻古”到货了,如果他需要,可以找“小胖娃”拿冰毒和“麻古”。“白色牙千”是冰毒,“大龙”是“麻古”。短信“13108929342,有果果撒,大事货,01/04/08,22:14:00”是持13108929342手机的人发给他的,问他有没有“麻古”。“果果”就是“麻古”,“大事货”指质量一般。民警从他15310099682的海信手机的短信息发件箱内提取了几条短信,短信“小妹儿,联系下家卖撒,你自己要也可以撒”意思是让“小妹儿”帮忙贩卖毒品,她自己要吸食也可以找他;短信“川,纯白色雪莲到了”,意思是冰毒到货了,如果需要可以找他;短信“小健,纯白色拓拓肉到啦”是告诉小健冰毒到货了,让小健帮他卖;短信“川,4367423761021146373周鑫”是他发给王川,叫王帮他往周鑫的卡上打钱,后来王川在ATM机上转了800元钱到周鑫卡上;短信“川,4367423763661417742陈安容”是他发给王川的,王川从他手里拿了毒品,他让王将钱打到户名为陈安容的卡上。陈安容是他母亲,卡是她办的,但平时他在用。
以上证据均系控方举示,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赵学佛及其辩护人对上列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未提出异议。合议庭认为,上列证据收集程序合法,与本案事实有关联,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学佛曾多次贩卖毒品,并接收他人邮寄的毒品海洛因123克用于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学佛贩卖毒品海洛因123克的事实与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鉴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采取邮寄方式从外地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系赵学佛所为,或其有指使和参与运输毒品的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赵学佛构成运输毒品罪不能成立。对于抓获赵学佛时在其身上查获的0.5克冰毒(甲基苯丙胺),根据赵学佛的供述,该0.5克冰毒系其前一天晚上吸食所剩,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对赵学佛的尿液进行检验,结果呈阳性,表明其确实吸毒,鉴于该0.5克甲基苯丙胺数量小,并未超过其吸食量,且与查获的用于贩卖的其他毒品属不同种类型毒品,可不认定为贩卖的数量,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0.5克甲基苯丙胺的事实不能成立。被告人赵学佛的辩护人提出了赵学佛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赵学佛供述曾多次帮助他人贩卖毒品并收取好处费,该供述能够得到其手机短信内容的印证,其通过接收邮件的方式非法持有的毒品海洛因123克应当认定为用于贩卖的毒品,其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赵学佛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缺乏事实依据,故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赵学佛能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纳,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学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123克、甲基苯丙胺0.5克、海信CDMA手机1部、诺基亚1600手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江 玲
代理审判员 张泽兵
代理审判员 马成楷

二 0 0 八 年 六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罗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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