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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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4-02 09:26:54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汉中刑一初字第56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红光,男,1963年10月23日生于湖南省怀化市,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西安铁路局略阳工务段响水养路工区。住(略)。2007年5月12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汉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季成,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汉检公刑诉(2007)第49号起诉书指定控被告人杨红光犯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0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陈玉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红光及其辩护人李季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月,李俊华(已另案处理)预谋从外地购毒品海洛因回汉中贩卖,遂与被告人李红光商量,由杨联系货源,并承诺每购进一批毒品,给杨红光好处费1万元。杨红光遂与广州一个名叫“阿依丁”的毒贩电话联系,让其准备毒品。
  2006年2月4日,李俊华筹资22万元,与黄文忠(已另案处理)一同到城固,李俊华在城固给杨红光好处费1万元,让杨红光带黄文忠到广州购买毒品海洛因。杨红光和黄文忠即乘坐李新民、谢涛驾驶的出租车去广州,2月5日18时许到达。杨红光电话联系“阿依丁”后,在广州市一家宾馆客房内,黄文忠从“阿依丁”处以430元/克的价格,购买毒品海洛因500克;以10元/克的价格,购买辅料500克,共付毒资22万元;杨红光购买毒品海洛因60克,购买辅料100克。交易完成后,杨红光、黄文忠又乘该出租车返回汉中。杨红光将张建斌(另案处理)委托其购买的20克毒品海洛因交给了张建斌。
  2006年2月10日,李俊华又筹资22万元,让其姘妇陈润花带黄文忠到洋县与杨红光会合。陈润花交给杨红光现金2.5万元,称其中1.5万元是李俊华还给杨红光的,还有1万元是杨红光第二次购毒的好处费。随后,杨红光、黄文忠、张建斌即乘坐李新民、谢涛驾驶的出租车去广州。2月12日上午,在广州市一家宾馆客房内,黄文忠与“阿依丁”以430元/克的价格,购买毒品海洛因500克;以10元/克的价格,购买辅料500克,共付毒资22万元;杨红光购买毒品海洛因35克,购买辅料35克。交易完成后,杨红光、黄文忠、张建斌又乘该出租车返回汉中。杨红光将张建斌委托其购买的10克毒品海洛因交给张建斌,剩余毒品自己吸食。
  2006年2月24日,李俊华又筹资25万元,与黄文忠一同到洋县火车站家属院与杨红光会合。随后,杨红光、李俊华、黄文忠即乘坐李新民、谢涛驾驶的出租车前往广州。车行至西乡县境内,李俊华以晕车为由中途返回。2月26日2时许,杨红光等人到达广州。因毒品海洛因货源紧张,杨红光、黄文忠等入住广州松柏路“好运宾馆”等待。2月28日22时许,杨红光电话联系“阿依丁”后,在广州市一家宾馆客房内,黄文忠与“阿依丁”以460元/克的价格,购买毒品海洛因120克,以450元/克的价格,购买毒品海洛因180克;并购买辅料500克,共付毒资14.12万元。3月2日14时许,杨红光等人返回汉中,黄文忠将300克海洛因、500克辅料、9万元剩余毒资交给了李俊华。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及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杨红光对其帮助他人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红光三次帮助他人非法购买、运输毒品海洛因共计130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两次为自己吸食而购买海洛因65克,为他人代买用于吸食的海洛因30克,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两罪并罚,应追究杨红光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红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其辩护人李季成认为,被告人杨红光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李俊华(已判刑)预谋从外地购毒品海洛因回汉中贩卖,遂与被告人杨红光商量,由杨联系货源,并承诺每购进一批毒品,给杨红光好处费1万元。杨红光遂与广州一个名叫“阿依丁”的毒贩电话联系,让其准备毒品,阿依丁表示同意。随后,李俊华与杨红光一起到广州同阿依丁见面,李同阿依丁见面后,商议毒品的价格,李俊华讲“过几天派人来取”。
  2006年2月4日,李俊华筹资22万元,与黄文忠(已判刑)一同到城固,李俊华在城固给杨红光好处费1万元,让杨红光带黄文忠到广州购买毒品海洛因。杨红光和黄文忠租乘李新民、谢涛驾驶的出租车去广州,2月5日18时许到达广州。杨红光电话联系“阿依丁”后,在广州市一家宾馆客房内,黄文忠与“阿依丁”以430元/克的价格,购买毒品海洛因500克;以10元/克的价格,购买辅料500克,共付毒资22万元;杨红光购买毒品海洛因60克,购买辅料100克。交易完成后,杨红光、黄文忠乘该出租车返回汉中。杨红光将张建斌(已判处)委托其购买的20克毒品海洛因交给了张建斌。
  2006年2月10日,李俊华又筹资22万元,让其女友陈润花带黄文忠到洋县与杨红光会合。陈润花交给杨红光现金2.5万元(其中1万元好处费, 1.5万元是李俊华还给杨红光的)。随后,杨红光、黄文忠、张建斌即乘坐李新民、谢涛驾驶的出租车去广州。2月12日上午,在广州市一家宾馆客房内,黄文忠与“阿依丁”以430元/克的价格,购买毒品海洛因500克;以10元/克的价格,购买辅料500克,共付毒资22万元;杨红光购买毒品海洛因35克,购买辅料35克。交易完成后,杨红光、黄文忠、张建斌又乘该出租车返回汉中。杨红光将张建斌委托其购买的10克毒品海洛因交给张建斌,剩余毒品自己吸食。
  2006年2月24日,李俊华又筹资25万元,与黄文忠一同到洋县火车站家属院与杨红光会合。随后,杨红光、李俊华、黄文忠即乘坐李新民、谢涛驾驶的出租车前往广州。车行至西乡县境内,李俊华以晕车为由中途下车。2月26日14时许,杨红光等人到达广州。因毒品海洛因货源紧张,杨红光、黄文忠等入住广州松柏路“好运宾馆”等待。2月28日22时许,杨红光电话联系“阿依丁”后,在广州市一家宾馆客房内,黄文忠与“阿依丁”以460元/克的价格,购买毒品海洛因120克,以450元/克的价格,购买毒品海洛因180克;并购买辅料500克,共付毒资14.12万元。3月2日14时许,杨红光等人返回汉中,黄文忠将300克海洛因、500克辅料、9万元剩余毒资交给了李俊华。被告人杨红光于2007年5月11日零时许,在武汉铁路局襄樊火车站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陈润花证言,证实她开始不知道李俊华在贩卖毒品,在2006年2月10日14日左右,她追问李俊华在做什么生意,李讲“是毒品生意”。李俊华自2006年春节后开始贩卖毒品,一共从外地购回三次毒品,具体数量不详。
  2、证人李新民证言,证实2006年2月2日杨红光租他的上海华普小轿车(车号陕F-32991)去广州,租金是来回一趟共给3000元。乘车的有杨红光、黄文忠、谢涛。2月3日到广州后,杨红光和黄文忠出去办事,22时许他们开车回汉中,到了农历正月初八凌晨5时许赶到城固,杨红光给他3000元。2006年2月10日、2月24日杨红光又分别两次租他的车,他和杨红光、黄文忠、谢涛三次都去了广州,租车的租金不变。在广州停留期间,杨红光和黄文忠两人出去办事,他们办完事就往回汉中赶,后两次都住在广州。
  3、证人周春霞(杨红光妻子)证言,证实她丈夫杨红光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汉台公安分局通缉。
  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07年5月11日凌时30分武汉铁路局襄樊火车站派出所民警从杨红光身上搜出一次性注射器4支,其中二支内有海洛因,一支内液体状,一支空的。
  5、汉中市公安局(2007)汉公刑技字第150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从杨红光身上搜出的四支一次性注射器中,均检出有海洛因成份。
  6、汉中市公安局(2006)汉公刑技字第150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李俊华贩毒案中1号检材净重659.80元,海洛因含量为78.28mg/100mg;2号检材重4.20克,海洛因含量为15.4mg/100mg。
  7、汉中市公安局(2006)汉公刑字第120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实从黄文忠身上搜出海洛因1包,净重为0.65克。
  8、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汉公汉台尿检字(2007)第124号尿液中麻醉毒品检测报告,证实杨红光尿液呈阳性反应。
  9、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杨红光用号码为13724055724与广东毒犯“阿依丁”联系。
  10、广州好运宾馆国内住宿登记表,证实2006年2月11日、2006年2月26日以谢涛的身份证在该宾馆先后两次登记住宿。
  11、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汉中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证实被告人李俊华以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黄文忠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12、谢涛供述,2006年2月2日杨红光租李新民上海华普轿车,李新民请他当助手,出一趟车给他500元。他分别于2006年2月2日、2月10日及2月24日去了三次广州,每次杨红光、黄文忠到广州后,都是他俩出去办事,办完事后他们一块乘车回汉中。
  13、张建斌供述,2006年正月初五,他和谢涛去给杨红光拜年。杨红光讲“他去广州办货”让帮忙找个司机,后他介绍谢涛。他让杨红光帮带20克海洛因,他给杨红光人民币10500元,2006年2月10日杨红光又去广州,他又让杨红光带10克海洛因。
  14、李俊华供述,2006年元月份,他找不到一个合适生意做,他吸毒,知道毒品生意利润大,想从外面搞些毒品赚钱。他在广州与毒贩“阿依丁”见面后讲好毒品价格。回汉中后找到黄文忠,并将做毒品生意的想法告知黄,并让黄文忠到广州带毒品回来,他给报酬,黄文忠同意。2006年2月2日、2月10日,他两次分别给黄文忠购毒款22万元及7000元路费,让黄文忠和杨红光一块去广州购买毒品,两次分别购海洛因各500克,辅料各500克,黄文忠将货交给了他。第二次黄文忠从广州购买毒品回汉中后,他扣掉黄文忠借的600元,他给黄文忠9400元酬劳费。第三次去广州买毒品是2006年2月24日,他和黄文忠、杨红光一起乘坐杨红光租李新民的车去广州买毒品,车行至西乡县境内他中途因故下车,黄文忠买回海洛因300克和辅料500克,花费近14万元。2006年3月3日凌时许,他从汉台区七里文庙家中提着装有5包毒品的塑料袋出来,随身还带了他吸食的4小包毒品。20时许,刘汉林给他打电话要买300克毒品,他认为晚上交易不安全。他乘出租车到汉台区风景路口约女友陈润华,陈润华刚上车他俩一起被公安人员抓获,从他身上查获600多克海洛因。
  15、黄文忠供述,他对李俊华让其帮带毒品并给予报酬及他根据李俊华的安排,携带李俊华提供买毒品现金同杨红光等人乘坐李新民的汽车先后三次分别于2006年2月2日、2月10日和2月24日由汉中到广州,分三次从广州购买海洛因1300克带回汉中,将毒品交给李俊华。以及李俊华在其第二次从广州购买毒品回汉中后李俊华给其报酬10000元的事实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供述。
  16、被告人杨红光供述,2006年1月,李俊华和他商议,让他联系海洛因货源,每购一次给他好处费10000元。因他和广州毒犯阿依丁认识,同年1月的一天,他和李俊华去广州,他联系好阿依丁后,李俊华与阿依丁讲好毒品的价格,李俊华给阿依丁说“过几天派人来取。”2006年正月初五,李俊华筹资22万元与黄文忠一块到城固,给他好处费10000元,他和李新民、谢涛、黄文忠去广州,他联系好阿依丁后,购买毒品500克,辅料500克。他购买毒品海洛因60克,将其中20克提交给了张建斌。2006年正月十几的一天,陈润花、黄文忠到洋县,陈润花交给他2.5万元,说其中1.5万元是李俊华还他的,另10000元是好处费。2月12日,他、黄文忠、李新民、谢涛乘车到广州,他联系好阿依丁后,他和黄文忠购买毒品海洛因500克、辅料500克,共付毒资22万元。他购买毒品35克、辅料35克,回汉中后,将帮张建斌代买的10克海洛因给张建斌。剩余的他自己吸食。2006年2月20几号,李俊华又筹资25万元与黄文忠一块到洋县。他、李俊华、黄文忠乘李新民的车,谢涛驾车去广州。2月28日他与毒贩“阿依丁”联系后,他与黄文忠购买毒品海洛因300克、辅料500克。2006年3月3日他得知李俊华被抓,他逃跑。2007年5月11日凌时许,他在襄樊火车站被公安人员抓获。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证明案件的事实,相互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红光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三次帮助他人非法购买、运输毒品海洛因1300克,并取得20000元报酬,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同时两次为自己吸食购买毒品海洛因65克,帮他人代买用于吸食毒品海洛因30克;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红光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杨红光的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红光三次伙同黄文忠从广州非法购买、运输毒品1300克,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杨红光积极联系毒犯,在购买、运输毒品犯罪中行为积极,起重要作用,且作案后又逃跑,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故对其要求从轻处罚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杨红光非法持有毒品的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红光为自己吸食毒品而从广州非法购买毒品海洛因65克,又帮他人非法购买毒品海洛因30克,虽未将毒品流入社会,但持有毒品数量大,应予处罚,故此项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红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傅汉平
审 判 员  曹汉民
代理审判员  王 健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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