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您现在的位置:刑事辩护网>毒品类 > 制造毒品 > >正文

黄X源涉嫌制造毒品案一审辩护词

来源:华律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1 16:18:10

黄X源涉嫌制造毒品案一审辩护词

(卢愿光律师提交,手机:13502403197)

案号:(2008)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23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被告人黄X源委托及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黄X源涉嫌制造毒品案”中担任黄X源的一审辩护人。庭前我们在贵院对本案详细阅卷,复印了全案的卷宗材料进行认真的研究,现又经过庭审,对本案事实已很清楚,现提出如下罪轻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审理参考。
总的辩护观点:其一、制造毒品这宗罪正处在犯罪预备阶段,社会危害性很小,根据《刑法》第347条规定,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然后根据该宗罪中各被告人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分别量刑,这才可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其二、黄X源在该宗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再从轻或减轻处罚,由于其犯罪主观故意模糊、主观恶性小、一直以来认罪态度好,又有重病在身,在看守所内无药物品治疗,可能有致残的危险,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一、对公诉机关依法认定黄千源参与制造毒品处于犯罪预备阶段,可以
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我们表示认同。请求法院在量刑上,对黄千源减轻处罚。
二、黄X源在制造毒品案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
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请求法院在量刑上,对黄X源减轻处罚。
庭审表明:制毒犯意提出者、出资者、原料提供者均为“雄哥”,制毒成品的拥有者、收益者为雄哥和苏X新;黄X源不是制毒犯意提出者、出资者、原料提供者、制毒成品拥有者、毒品收益者,仅仅是受苏X新的指使、安排,在没有报酬的情况下,参与一些辅助的工作,显然起次要作用。在苏X新、苏X雄的口供均反映:黄X源是苏X新的“马仔”,行为上必须服从苏X新的安排。该宗罪的主犯是苏X新,黄X源属从犯,公诉人在《公诉词》中已作了认定。
黄X源在制造毒品案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请求法院在量刑上,对其减轻处罚。
三、黄X源参与制造毒品的犯罪主观故意模糊,主观恶性很小,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在在前述两点可以减轻处罚基础上,再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黄X源主观上是否知道参与制毒的问题上,由于苏X新的口供与黄X源的口供互相矛盾,不能互相印证,所以不能证明黄X源事前知道制毒而帮助苏启新。从黄X源的口供反映,其知道苏X新是为制毒而在准备材料的时间大约是2007年7月9日(可见2007年12月28日14时30分至16时30分,侦查人员周X玉、记录人员陈X达审讯黄X源的《讯问笔录》第2页),此后,也没有帮忙苏启新再做过其它事情,所以,黄X源参与制造毒品的犯罪主观故意比较模糊,犯罪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可以再酌情从轻处罚。
四、黄X源患有严重的前列腺炎、腰间盘突出(1、3、4、5节严重畸形)等疾病,平常须长期服药控制。黄千源被关押后,看守所医务室由于条件有限,无法提供有关针对性的药物治疗,按看守所的规定,家属亦无法送药,关押一年以来,其病情已严重恶化,随时有残废或死亡危险。请求法院在处罚时体量其身体状况。
黄X源被关押后,由于缺乏药物,前列腺炎、腰间盘突出等疾病反复发作,小便困难、神经严重损害,病情加重。发作时剧痛导致根本无法睡眠,无法控制的疼痛呻吟声,已严重影响同仓休息,增加看守所的管理负担。特别前列腺炎,小便困难导致下腹长期饱胀,影响内脏各器官功能。腰间盘突出如无法控制,极有可能致残废,今后丧失劳动能力;前列腺炎病情严重,无法排尿,也会引发内脏器官功能衰竭而随时有生命危险。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08年7月29日

Copyright◎刑事辩护网 2012-2015 浙ICP备00236582号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2号楼11楼1106室

手机:13586899906 E-mail:xialf1974@163.com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管理员入口

关闭

夏立芳律师

在线咨询

13586899906

浙公网安备 330225020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