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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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首的几个案例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09-29 15:10:59

   案例1、付某同张某系邻居。张某见付某妻子貌美,趁付某上夜班之机,强奸了付妻,并威胁说如果告发即杀死付某全家。付妻忍辱。张某见付妻懦弱,又多次强奸。付妻无奈告诉了付某。付某找张某评理,趁张某不注意,许掏出螺丝刀扎中张某的前胸,致张某死亡。付某回家后,其父要付某投案自首。付某同意投案自首。其母心疼儿子,要付某吃完饺子再走。正在吃饺子时,接到报案后赶来的公安人员将付某逮捕归案。

  [问题]对付某应如何定罪量刑?

  分析:

  (1)付某在和张某评理时,趁张某不注意,用螺丝刀刺破张某的心脏,致张某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付某的行为是自动投案。我国刑法规定,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成立自首的两个必备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是已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但尚未去投案被公安机关捕获的,也视为自动投案。付某在其父劝说下,同意投案自首。但其母因心疼儿子,要付某吃完饺子再走。正在吃饺子时,接到报案后赶来的公安人员将付某逮捕归案,可以认定付某是自动投案。如果付某在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成立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案例2、陈某盗铁轨(价值2400余元),得赃款800元,买了l台收录机。其妻王某追问收录机的来历,陈讲述了盗窃事实。其妻劝陈投案自首,陈开始坚决不同意,经其妻苦劝仍犹豫,最后王说:“你不去投案,我要去告发你,还要和你离婚。”这时陈勉强同意投案。但出家门不远,即返回,不想投案。后在其妻的苦苦劝说下,又表示同意投案。其妻不放心,陪同一起到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问题]对陈某应如何定罪量刑?

  分析:

  (1)陈某盗窃了铁轨,价值人民币24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付某的行为应当成立自首。我国刑法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是已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并非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陈犯罪后,尽管陈某在是否投案的问题上反反复复,犹豫不决,最后也是在其妻子的苦劝和陪同下才去投案,也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投案后,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应当按自首处理,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考察法条: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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