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您现在的位置:刑事辩护网>刑法法规 > 司法解释 > >正文

明确涉军用标志性物品犯罪定罪量刑标准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08 11:29:35

根据将从8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司法解释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印章五件(枚)以上、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十本以上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这部司法解释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见三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一直以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这部司法解释将对惩治和预防涉军用标志性物品犯罪,不断提高依法保障国防利益水平发挥重要作用。

据了解,当前,妨害武装部队标志性物品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动猖獗,手法不断翻新,如,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假军车进行逃税、逃避缴纳过路过桥费等违法犯罪活动,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2009年2月,针对涉军用标志性物品违法犯罪活动出现的新情况,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原第三百七十五条作了重大修改。为正确实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七易其稿,联合制定了这部司法解释。《解释》共七条。

《解释》明确了妨害武装部队标志性物品管理秩序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结合当前此类犯罪的发案特点,特别是公文、证件、印章可以反复使用的特点,确定了较为严格的入罪标准。

《解释》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印章一件(枚)以上、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二本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依法惩治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犯罪行为,《解释》从数量和数额两个方面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针对妨害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犯罪行为较为突出的实际,《解释》也作了相应的明确规定。

《解释》明确了涉军用标志性物品犯罪共犯的处理。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实施涉军用标志性物品犯罪仍然为其提供资金、技术、场所等帮助,对此,《解释》明确规定依法以共犯论处。

《解释》还规定,实施涉军用标志性物品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Copyright◎刑事辩护网 2012-2015 浙ICP备00236582号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2号楼11楼1106室

手机:13586899906 E-mail:xialf1974@163.com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管理员入口

关闭

夏立芳律师

在线咨询

13586899906

浙公网安备 330225020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