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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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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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唆犯罪的相关解释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11-24 08: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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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即被教唆的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2.必须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教唆行为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的犯罪的行为,让他人实施完全不特定的犯罪的,难以认定为教唆行为。但是,只要所教唆的是较为特定的犯罪,即使该犯罪的对象还不存在,而是以出现对象为条件的,也不失为教唆行为。3.必须有教唆故意。教唆犯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
 
 
1.教唆犯的犯罪对象
1)被教唆人犯被教唆罪的,按共犯处罚,主从视作用而定。(2)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3)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从重处罚。教唆未达责任年龄人犯罪的,通常解释为间接正犯。
 

  1. 教唆犯的证据标准
要确认是否为教唆犯,必须用证据证明下列事实:
一、被教唆者起初没有实施被教唆犯罪的意图;
二、教唆者实施了教唆行为;
三、被教唆者产生了实施被教唆犯罪的意图;
四、教唆行为与被教唆者产生的实施被教唆犯罪的意图有因果关系。
 
  1. 教唆犯的量刑情节
量刑要根据具体情节确定,根据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情节,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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