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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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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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7-09 11:31:02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这对我国的刑法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法学界也引起了剧烈的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的内容

  一、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四、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六、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八、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一、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十二、将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第三款作为第四款,修改为:“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十三、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page]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四、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十五、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的解释

  偷税罪弱化为逃避纳税罪

  刑法第201条的偷税罪修改幅度较大,主要变化有三处。一是取消了“偷税”的概念,用“逃避缴纳税款”概念取代,预计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罪名修订中将会以“逃避纳税罪”取代“偷税罪”。二是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缴纳税款的情形由原先的列举式变为概括式,即以“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取代原先的详细行为描述。三是增加了逃避缴纳税款“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及除外规定。原先偷税罪的“偷”字定义显示了对此类犯罪的较强的法律否定,而在经济生活中,偷逃税的情况十分复杂,既有恶意的,也有出于其他动机(如企业扩大经营)而逃避的,还有过失漏税的,同样的偷税数额在不同时期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因此,很多国家对逃税问题并不采用严刑峻法,而一般采取以行政处罚为主的原则。例如,美国一年的涉税行政处罚大概是490多万起,但是定罪的不足2000起。中国经济正处在高速成长期,许多中小企业面临资金瓶颈,因此实践中一些中小企业的确存在不规范纳税、逃避税收的问题。但这与恶意抗法、故意欺诈、有意隐瞒的偷税行为有主观恶性的差异,法律应对此类涉税违法行为给予一定的纠错或缓冲机制。故刑法修正案设定了一定的不追究条款,对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累犯的逃税者不能享受这种宽大处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期提至十年

  现行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本罪的刑罚偏轻,建议加重。此次修改,加重了对这类犯罪的惩处,在量刑上又与贪污犯罪有所差别。司法实践中,对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尽力查证犯罪事实,依照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严惩。

  官员亲属及离职官员收财物将获刑

  现行刑法第388条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犯罪作了规定。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提出,有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同时,一些已经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虽然已经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利用其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财物或者收受财物。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故作出上述规定。

  单位可作为窝赃销赃罪的主体

  洗钱罪与窝赃销赃罪至少存在五个明显区别。一是犯罪客体不同。洗钱罪侵害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窝赃销赃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二是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实施一系列犯罪行为并主要通过金融机构清洗犯罪所得资金;后者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实施了对赃物进行窝藏、转移、收购或销售中的某一行为。三是一个侧重于钱、一个侧重于物。四是洗钱罪改变了钱的来源与性质,窝赃销赃罪只改变了物的地点。五是犯罪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洗钱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窝赃销赃罪的犯罪对象则包括了《刑法》中所有犯罪的犯罪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意义

  刑法修正案有七条对于基金行业发展有积极意义

  刑法修正案对于基金行业的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这是首次在刑事法律条文中明确提到基金管理公司。今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中首次将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明确规定在《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之内,此次《刑法》修正时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多款条文可以直接适用于基金公司,特别是在第一百五十八条增加的一条对基金公司很有针对性,虽然在增加的第一款中没有明确提到基金管理公司,但因基金管理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是信托法律关系,所以“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两个条件已经将基金管理公司涵盖在内了,在新增加的第二款中明确提到了基金管理公司。

  其次,新刑法中多条规定直接规范到基金公司的核心业务,将有效阻止基金行业内违法行为的发生。修订后的刑法还在以下几个方面涉及到基金公司,按照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基金管理公司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对直接主管的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直接关系到基金公司的投资行为,如果基金公司在投资中操纵证券市场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基金公司处以罚金。

  最后,刑法修正案有几条是专门规范上市公司的,通过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操纵证券市场、行贿、受贿等方面犯罪的规定,有效防止了掏空上市公司行为的发生,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这直接关系到基金投资对象的优化和基金业绩的提高,关系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page]

  刑法修正案扩大了刑法对资本市场的适用范围,将基金公司也包括在内,通过提高某些犯罪的法定刑和罚金幅度,增加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强度,对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威慑作用。

  将“集体腐败”纳入刑律的重大意义

  其一,突破了反腐败的法律“真空”。 “集体腐败”的特征是从上到下,从厅长到下面的办事员,人人都有份,数量很大。但由于还没有惩治集体腐败法,出现了法律“真空”,让腐败者钻了空子。以小金库为例,小金库屡禁不止,原因在于背后的利益,依靠个人觉悟、党纪和行政规章是不能消灭的,而“小金库”是集体腐败的祸根。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目前单独制订惩治集体腐败法有困难,但将“集体腐败”纳入刑律,考虑首先把私立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中,无疑也是对反腐败法律“真空”的突破。有利于用法律约束和扼制“集体腐败”的发生。

  其二,突破了反腐败的“单打一”。在以往的反腐败实践中,从上到下都比较重视对“个体”腐败官员的查处和惩治,近几年媒体所曝光的大量腐败案例,也都是单个贪官的贪腐事实。事实上,“集体腐败”在现实生活中是大量存在的,比如集体研究私分小金库乃至私分公款的问题,比如集体研究用小金库乃至公款对上级机关行贿的问题,比如集体研究用小金库和公款变相旅游或吃请挥霍的问题等等,而这些披着集体研究合法外衣的“集体腐败”往往比单个贪官的腐败能量更大、危害更深,给党和国家造成的政治和经济损失更严重,人民群众对这种“集体腐败”更痛恨。在这种情况下,提出“集体腐败”的概念、并将“集体腐败”纳于刑律,无疑突破了反腐败的“单打一”,使反腐败实践更全面、更彻底、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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