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您现在的位置:刑事辩护网>刑事程序 > 逮捕 > >正文

逮捕意见书格式应重新设计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5-22 11:37:44

  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是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侦查部门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提请侦查监督部门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及其理由说明的侦查文书。现行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格式通行的做法是在文书名称前冠以“某某人民检察院”,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适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活动诉讼特点。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批准逮捕权上提一级,这一规定导致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的署名出现了较为复杂的局面。

  为顺应这一规定的要求,笔者认为,职务犯罪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应区分省级以下(不含省级)和省级以上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分别适用格式。由于审查批准逮捕机关已不再是本院侦查监督部门,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的审查主体是另一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制作逮捕意见书性质为对外文书,故文书名称前应冠以“某某人民检察院”,而不再是侦查部门名称,并且加盖相应检察院印。而省级以上(含省级)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仍然由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批准逮捕,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仍为对内工作文书,格式应冠以侦查部门名称并加盖部门印章。

  有人提出,既然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作为对内工作文书,可以署侦查部门名称,同理,职务犯罪嫌疑人逮捕决定书也应当署侦查监督部门名称。对此,笔者认为,逮捕决定书不是送达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而是送达检察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由公安机关执行,职务犯罪嫌疑人的逮捕证具有对外效力,需送达公安机关执行,故逮捕意见书应以检察院名义发出,不能当做内部工作文书而仅署侦查监督部门名称,因为从职权上说,审查逮捕职权系检察机关职权,侦查监督部门只是内部承办机构而已.

Copyright◎刑事辩护网 2012-2015 浙ICP备00236582号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2号楼11楼1106室

手机:13586899906 E-mail:xialf1974@163.com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管理员入口

关闭

夏立芳律师

在线咨询

13586899906

浙公网安备 330225020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