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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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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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如何行使逮捕权?-法律法规频道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09-29 15:58:09

逮捕权是检察院的重要职权之一,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两项内容。审查批准逮捕,是指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审查是否批准逮捕的权力和活动。决定逮捕又包括两种情况,即检察院对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决定是否逮捕,以及对应当逮捕而侦查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可以直接决定逮捕。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具体由审查逮捕部门办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不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应报请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其中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须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检察院报请许可,才能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

  对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的逮捕决定,应由公安机关立即执行逮捕。对于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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