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您现在的位置:刑事辩护网>刑事程序 > 立案侦查 > >正文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的标准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6-08 15:24:24

  1、程序标准。

  (1)自诉人具备起诉的资格,即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告人为已满16周岁、有责任能力的公民。

  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前款规定的原因,被害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2)当事人情况清楚,包括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

  (3)诉讼请求明确。明确地提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标的。

  (4)具有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5)由本院管辖。被告人的犯罪地、居住地有一项在本辖区内。案由系上述自诉案件的类型。

  2、实体标准。

  (1)未超过诉讼时效。

  (2)指控的事实符合自诉案件犯罪构成的要求。

  3、诉讼文书的要求。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Copyright◎刑事辩护网 2012-2015 浙ICP备00236582号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2号楼11楼1106室

手机:13586899906 E-mail:xialf1974@163.com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管理员入口

关闭

夏立芳律师

在线咨询

13586899906

浙公网安备 330225020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