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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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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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作案人的关联行为在侦查中的应用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10-18 10:02:23

  【摘要】作案人的关联行为是指作案人在犯罪过程中或犯罪前后所实施的、却不属于其被指控的犯罪之构成要件的行为;其虽然不是刑事诉讼所需要证明的对象,却有助于案件侦查目标的实现。研究作案人的关联行为不但能够丰富侦查学理论研究,而且在案件侦查实践中的发现与查缉嫌疑人、收集证据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案件侦查;关联行为;犯罪情报分析

  【正文】

  犯罪案件是作案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法的行为;侦查作为人类社会对犯罪的反应方式之一,是指由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就所指控的案件而进行的以发现案件、搜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查缉作案人为目的的专门活动。在侦查关系中,犯罪案件是侦查的客体,而案件本身主要表现为作案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从典型意义上的侦查过程考察,案件是作案人在特定时空(即案件现场)范围内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的行为会引起特定时空内的物质数量、形态位置、物理属性等方面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均以犯罪信息的形式而存在;案件侦查的过程,就是侦查主体首先在发生犯罪的特定时空内寻找、发现、提取犯罪信息(即现场痕迹、物证),其次侦查主体依据其经验或采取特定方法来组织并诠释这些犯罪信息以重现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以及实施这些犯罪行为的作案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即刻画作案人脸谱或画像),最后侦查主体依据犯罪行为所揭示的作案人具备的条件来识别和查缉作案人的过程。因此,作案人的行为是侦查学研究的重要对象之一;经典侦查的过程就是根据作案人之危害行为所形成的痕迹来重现作案人的作案过程,并进而依据作案人实施的危害行为(Offend)所体现出作案人的人身特点或条件,来识别(Identify)、查缉(Arrest)作案人的过程。

  在社会生活里,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的行为,其实是一个由若干个具有作案人作案概括意图的具体行为构成的组合;而且作案人的这些行为组合,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作案人的行为作不同的分类。依据作案人的行为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将作案人的行为分为危害行为与关联行为。作案人的危害行为就是作案人所实施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危害行为,例如盗窃犯罪人所实施的破门入室、翻箱倒柜寻找财物、处理赃物变现的行为等;而作案人的关联行为,就是作案人在犯罪过程中所实施的、不属于其被指控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如盗窃作案人在现场实施的抽烟等习惯性行为、携带手机等通信工具的行为等,作案人在作案后由于心虚而实施的打听案情、或外逃行为等。作案人的关联行为对于案件侦查有着重要的意义。[1]

  一、 作案人关联行为的概念

  作案人的关联行为对于案件侦查具有重要意义,在阐述作案人关联行为时,不能脱离具体案件;叠布辩奸就是一个利用作案人关联行为来查案的范例。

  案例一:民国初年,有两个人在路边亭子里躲雨,其中一个是布贩子,另外一个是无赖。雨停后,无赖抢了那布贩子的布就走;结果被布贩子扯住。两人后被送到县里见官。由于两人都声称自己是祖辈贩布,而且声称布是自己的;所以县里的长官认定两人中只有一个人是真正的布主,另一个则是抢夺布的案犯。为了快速查清案件真相,长官采取了一个巧妙的办法,让人将布抖散,然后让两人当面叠布。

  布的真正主人布贩是贩布世家,具备良好的叠布技能,故很快就把布叠好了;而那个抢布的无赖则由于不具备叠布的技能,也当场露出马脚而被捉。[2]

  在这则案例中,侦查主体(县里的长官)除了应用反证的逻辑思维(如果是真正的布贩子,那么就拥有良好的叠布技能)外,还利用了作案人的关联行为(“作案人不具备叠布技能”不是案件侦查所需要证明的对象,故属于作案人的关联行为)而发现作案人的,而这种关联行为则属于作案人按侦查主体的意图所实施的关联行为。虽然作案人不会叠布这一事实情节并不符合现代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要件,但却帮助侦查主体及时发觉了非法抢夺案的嫌疑人。

  (一)作案人关联行为的概念

  所谓作案人关联行为(Criminal Relation Behavior),是指作案人在犯罪过程中或犯罪发生前后所实施的、不属于指控作案人犯罪之构成要件、却有助于案件侦查的行为。例如,流窜盗窃的作案人,在流窜到某一城镇后,在盗窃前后可能实施了一系列与其盗窃意图无关联的行为,如在某旅馆登记住宿、在某娱乐场所玩乐、在某饭店吃饭等。这些行为虽然不符合盗窃犯罪构成要件之规定,但却有助于侦查主体的侦查,如侦查主体在盗窃案件发生后,可以在现场周边地区的旅馆、娱乐场所开展调查访问或摸底排队,来寻找相关线索,进而发现嫌疑人。再如在当前手机等移动通信工具普及的社会里,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通常会有携带手机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属于作案人所实施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却有助于侦查主体发现嫌疑人。

  (二)作案人关联行为的特征。

  与作案人实施的危害行为相比较,关联行为具有一下几个特点:

  1.作案人的关联行为具有暴露型或外显性。 “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而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除了激情犯罪外,作案人为了逃避惩罚,在作案过程中都会采取一定的自我保护措施,即在作案时间或时机、犯罪对象及犯罪地点、作案手段方式等方面进行选择,以尽可能地切断其与犯罪的联系。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犯罪是一种隐蔽的行为”;从而给案件侦查带来了困难。

  犯罪的隐蔽性主要集中在作案人的危害行为上;而作案人关联行为则具有暴露性或外显性,一方面是由于其不直接构成所指控犯罪的构成要件或不具备作案人概括的犯罪意图,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无须隐瞒其关联行为。如作案人在盗窃前的住宿、娱乐行为等;另一方面是由于其可能是作案人生活习俗(习惯)、职业特点、社会地位等在其行为中的体现,或者是真实心理活动的外显等,属作案人无意识实施的行为,作案人无法隐瞒。

  作案人关联行为的暴露性或外显性,为侦查主体开展侦查提供了重要的帮助。传统案件侦查模式中,摸底排队是一种重要的侦查措施;其中“反常情况或反常表现”是侦查主体开展摸底排队的重要条件之一。[3]例如,某起重大杀人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在现场未能获得任何有价值的线索,遂以现场为中心对周边区域范围内的人进行摸底排队;在摸底排队过程中发现某男在案件发生后突然离家出走或自杀未遂、或积极打听案情或有其他反常表现,遂进一步围绕该男进行调查,最终将某男抓获;某男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该案得以破获。

  2.作案人的关联行为能够揭示作案人的身份情况。行为是由人实施的,但并非是人肢体的简单弯曲与舒展,而是在人的心理与理性支配下的身体动静。人是社会化的产物,不同的人由于其先天个体特性与后天社会化过程的不同,都会在人的心理(包含心境与情绪、心理定势等)上留下烙印;“行为是人在心理活动的外显”,人的行为也会自觉或不自觉、有意或无意流露出其个性心理与习惯,甚至泄露出行为人的职业、种族或民族、社会地位等信息。

  “在社会生活中,犯罪现象只是全部社会构成要素的一部分;就犯罪人而言,犯罪也只是其全部生活中一个阶段或若干环节。”既然作案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的行为,也不过是其整个人生中的一部分或若干片段,因而,作案人在作案中的行为(包括危害行为与关联行为)与其整个人生也具有一致性或连续性;也即侦查主体可以根据嫌疑人的关联行为所揭示的信息来推断出其生活的其他状况——包括作案人所隶属的种族或民族、职业、社会地位等情况。英国侦查心理学家大卫.坎特(David Canter)认为,在暴力犯罪中作案人接近、控制被害人过程中,不同的暴力犯罪人其接近、控制被害人的手段是不一样的[4];美国联邦调查局行为科学调查支援科专家约翰.道格(John Douglas)也认为,在命案现场上,根据被害人尸体是否被处理、处理尸体所体现出来的是否有组织性可以对作案人进行不同的分类;那些对现场上的尸体有过处理或隐瞒的案件,其作案人往往在生活中有一定的组织处理能力,相反,那些将尸体抛在现场上未作任何处理的,其作案人往往在生活中的组织处理能力较差。[5]

  二、作案人关联行为的分类

  研究分析作案人关联行为,有助于侦查主体提高收集证据、查缉嫌疑人、查清案件事实等工作的效率。但在案件侦查中,侦查主体需要明确不同类型的作案人关联行为,有针对性地选择侦查行为。因此,明确作案人关系行为的类型,是在侦查实践中有效利用作案人关联行为的前提。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作案人关联行为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如根据作案人关联行为危害行为的发生时间不同,可以分为作案前的关联行为、作案过程中的关联行为、作案后的关联行为。

  作案前的关联行为,是指作案人在实施危害行为前的关联行为;例如,流窜犯罪的作案人在流窜到任何城镇或地区后,都会有寻找旅馆或出租屋住宿的行为。作案前的关联行为有助于侦查主体发现、确定嫌疑人,串并案件。如果侦查主体根据这些案件的作案手段或其他特征进行串并案件,那么就进一步对上述案件现场附近的旅馆登记资料或出租屋登记资料进行汇总分析,能够筛选出案发时都在现场附近出现的人的名单,进而发现、确定嫌疑人。侦查主体同样也可以根据已经查获的嫌疑人,进一步确定其在某一时期的活动去向,再根据其作案特点,在其所到过或落脚过的地区未破案件中筛选出一部分案件,再配合侦查讯问或其他措施来查清案件事实。

  作案中的关联行为,是指作案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实施的关联行为;可能表现为作案人通过与其同伙或被害人无意识地交谈、作案人的职业生活或社会地位所养成的习惯下所实施的行为。例如,某抢劫出租车的作案人选定了被害人、并登上了被害人的出租车,上车后,作案人与其同伙或被害人进行了交谈;那么侦查主体可以对这些交谈内容进行分析,如果嫌疑人不能向被害人提供一个打出租车的确定的目的地,那么可以推断作案人对现场周边不太熟悉、可能不是本地人;相反,如果作案人能够提供一个明确的地点、并帮助被害人选定路线、最后选定在一偏僻地点抢劫、逃跑,那么根据作案人对现场的熟悉程度可以推断其居住地区或落脚地点的范围。分析作案人在作案中的关联行为,还有助于侦查主体分析作案人所处的社会阶层与职业,并进而发现和确定作案人。另外,不同的作案人,在作案中的行为各不相同;作案人在作案中的关联行为也可以帮助侦查主体串并案件。

  作案后的关联行为,是指作案人在实施犯罪后的关联行为。在有些案件中,作案人作案后由于心里紧张,因而会有一些反常行为流露出来,如打听案情、突然外逃等。在涉及侵犯财产的案件中,作案人在作案后的关联行为,可能因销赃变现、挥霍而显示出来。作案后的关联行为,还包括案件发生后,侦查主体经过犯罪情报分析,初步确定了嫌疑人,但苦于证据;侦查主体遂实施某些计谋,引导嫌疑人实施某些行为从而暴露出来,从而便于侦查主体收集证据,例如《折狱龟鉴》中的“柳庆榜书”案例。

  案例二:后周时,柳庆在雍州作别驾;其辖区内有一起久侦未破的积案,即有一大户人家发生了入室抢劫案。这起案件经过县、郡执法机关的多方侦查,但一直未能破获。柳庆察看了案卷,根据现场情况混乱、劫匪在作案过程中不协调等情况认为是一伙临时纠合的歹徒所为,而且歹徒对事主一家的情况较为熟悉,可能有部分歹徒的住处离现场不远。柳庆进一步分析了歹徒作案后的心理,并模仿一个参与抢劫的歹徒口气写了一封想投案自首的信,然后趁夜时将信贴在官府的大门上。这事很快传开了,柳庆再用官府的名义写了一份公文,表明了官府鼓励歹徒投案自新的态度,并表示将赦免第一个前来自首的歹徒。过了两天后,果然有人将自己绑了前到官府自首;柳庆进而扩大战果,一举擒获了该案的其他案犯。[6]

  (二)根据作案人关联行为的产生原因不同,可以分为习惯性关联行为、心里紧张所引发的关联行为、侦查主体引导下的关联行为等。

  习惯性关联行为,是指作案人由于职业特点、个人爱好等长期形成的一种自动性行为模式。作案人的习惯性关联行为,主要包两种类型的习惯:一是宗教风俗、生活习性所养成的习惯;二是职业习惯或特殊技能而形成的习惯等。

  紧张性关联行为,是指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或作案后,由于心里紧张焦虑、情绪紊乱或为了排除紧张心理而实施的行为;在初犯或偶犯身上尤为明显。例如,有些作案人在作案后,由于心里紧张或心虚而自杀(未遂)、逃跑等;还有一些作案人则在作案后伪装积极、或四处打探案情等。

  侦查主体引导下的关联行为,是指侦查主体初步确定的作案嫌疑人之后,为了甄别出真正的嫌疑人或收集证据,在准确分析嫌疑人的心理与个性后实施了某种引导或控制行为,作案人在这种引导或控制下实施的某种关联行为。如我国古代的经典侦查案例摸钟辩盗就是一个应用侦查主体引导下关联行为的案例。

  案例三:陈述古任建州浦城知县时,有一个富人丢失了东西,官府圈定了一些与案件有关的人,但一时无法确定哪个是真正的盗贼。于是陈述古骗他们说:“某某庙里有一口钟,能辩认盗贼,特别灵验。没有偷东西的人,摸这口钟,它不响,偷了东西的人一摸它,钟就会发出声响。”述古亲自率领他的同僚 ,在钟前很恭敬地祈祷。祭祀完毕后,用帐子把钟围起来,便暗地里让人用墨汁涂钟,过了 很久,钟涂好以后,带领被捕的犯人一个个让他们把手伸进帷帐里去摸钟,出来就检验他们 的手,发现都有墨汁,只有一人手上无墨。述古对这个人进行审讯,于是他才承认自己是盗贼。原来这个人是害怕钟响,没有敢去摸。

  (三)根据作案人关联行为与作案地点的关系不同,可以分为现场上的关联行为、现场外的关联行为。

  发生在现场上的关联行为,就是指作案人在现场上所实施的、不属于其被指控之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作案人在现场上的关联行为,虽然不能作为指证其犯罪的证据,但能够帮助侦查主体判断作案人的身份。

  发生在现场外的关联行为,就是指作案人在现场外实施的、不属于其被指控之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在现场外的作案人关联行为,有助于侦查主体查缉作案人。如古代案例“张松寿留妪”。

  案例四:唐时张松寿担任长安县令,其辖区内昆明池边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上级官府要求十日内抓获凶手。张松寿得知案发时现场附近有一个卖饭的老太太,就将老太太带回县衙,让老太太在县衙里吃住了三天,然后才将老太太送回去;同时张松寿还让一心腹秘密跟在老太太身边进行观察,一旦发现有人前去询问那老太太关于案件的事,即将其拿下。老太太回到家后,果然有一个年轻人前来问老太太“官府找你去怎样查案呢?”那官府的人员立即将该该年轻人抓获,随后又在年轻人的家里搜查到了被害人被劫的财物,从而破获了这起抢劫杀人案件。

  三、作案人关联行为在侦查中应用原理

  作案人的关联行为不是其所被指控犯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不是刑事诉讼证明的对象;但由于作案人的关联行为能够揭示作案人所在的地区、职业等身份。在侦查实践中,研究作案人关联行为却有助于侦查主体实现其查缉嫌疑人、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的职责。

  (一)作案人的关联行为能够揭示作案人的身份。犯罪是作案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关联行为也是作案人所实施的行为。在危害行为与关联行为之间,都能够体现或揭示作案人的身份。

  1.作案人的关联行为是既是其犯罪生涯中的一个环节或片断,同时也是作案人日常行为的沿续。“犯罪生涯(crime carrer)是指个人在一生中的某一时间卷入犯罪活动并且在较长的时期内继续进行犯罪行为直到最后停止犯罪行为的现象。”[7]作案人的犯罪生涯不过是作案人的生活中的一个时间阶段,作案人的犯罪行为模式难免不受到作案人所属社会阶层、作案人个性心理等因素的影响,也即“犯罪行为模式与犯罪人的社会经济地位、种族、性别和年龄密切相关”。作案人的关联行为,则是穿插在作案人犯罪生涯或犯罪过程中的若干环节或片断;因此,作案人的关联行为也与作案人的社会经济地位、种族、性别、年龄保持着内存的一致性,这也就意味着作案人关联行为也隐含着作案人的社会经济地位、种族、性别、年龄、个性特点等身份的信息。

  2.作案人的习惯性关联行为,也就是作案人生活习惯在其实话某犯罪的前后或过程中的体现。“所谓习惯,就是习惯是人在一定情境下自动化地去进行某种动作的需要或倾向。”习惯形成就是指长期养成的不易改变的行为方式。习惯形成是学习的结果,是条件反射的建立、巩固并臻至自动化的结果。作案人在犯罪过程中或犯罪前后,遇到与其生活情境相似的情境,就会在习惯的作用下作出与其生活中相同或相类似的反应,这也就是作案人的习惯性关联行为。侦查主体在案件侦查中,可以根据已经掌握的作案人关联行为,来分析作案人的身份,进而查缉嫌疑人。

  3.作案人的反常性关联行为,往往隐含了其与案件之间的某种联系,从而有助于侦查主体发现和确定作案人。所谓反常性关联行为,也就是作案人在案件发生前后所呈现出来的反常表现。虽然作案人的反常性关联行为不能作为证实其犯罪的证据,但是,作案人的反常性关联行为往往向侦查主体暗示:这人可能是本案的嫌疑人。

  案例五:有一则古代案例讲述了一名商人拟外出经商,故雇了一条船、并与船老大约定次日一早就出发。该商人第二天一早就离开家,如约来到码头边与船老大会面。该船老大见商人随身携带了很多钱财,就起了歹心,杀死了该商人、抢劫了商人的钱财。该船老大作案后,为了切断他与案件的关联,竟然装作没事一样又来到该商人家拍门高喊“三娘(商人妻子),你家大官人与我约好了今天外出,为何失约啊?”

  案发后,官府对此案开展调查;有一经验的老差役在调查中获得了该船老大的反常表现,“通常情况下,如果商人失约,船老大找上门来应当直接找该商人;可是,案件中的船老大在门外不直接找商人却高喊商人的妻子,这是很反常的——除非船老大已经知道商人不在家的事实,难道船老大是本案凶犯?”围绕船老大进行调查,官府很快查清了船老大抢劫杀人的案件事实。

  (二)汇总、研判作案人的关联行为,能够揭示、预测作案人的作案过程。在案件侦查中,侦查主体将所能够收集的作案人的关联行为信息汇总起来进行分析,能够全面、清晰地揭示作案人的作案动机、作案过程,甚至能够预测作案人的将来发展动向,为侦查主体串并案件、查缉嫌疑人、收集证据提供帮助。

  在侦查实践中,侦查主体之所以需要收集、汇总、分析作案人的关联行为信息,实质是上关联规则与关联分析理论在侦查领域中的应用。关联规则(association rule)与关联分析(association analysis)在侦查实践中,也有人习惯性地将关联规则与关联分析称为“数据自动碰撞比对”,就是分析、发现大量信息、数据间的内在关联。

  在侦查实践中,侦查主体收集、汇总大量的作案人所实施危害行为、关联行为之信息后,就可以应用关联规则与关联分析方法,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并结合现场及现场周围的地理地形、作案人行踪去向,以分析作案人实施犯罪的全过程、作案人与特定关系人之间的关系、作案人的犯罪行为模式、作案人的下一步可能去向或行动计划,以为采取最佳的侦查措施、策略等决策提供依据,实现串并案件、查缉嫌疑人、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的任务目标。如案例苏无名获盗。

  案例六:唐则天时,太平公主库中失所赐宝器。天后怒,督捕甚峻,官吏震恐。有湖州别驾苏无名,善擒奸伏。游徼衢中遇无名,相与请之至县,请见长史。长史问之,请闻朝廷。天后召见,无名对曰:“请宽府县,尽以捕盗吏卒付臣,不过数日,决为陛下获盗。”天后许之。无名戒吏卒于东北门伺察,有人十余辈,衣衰,出赴北邙,即踵以报。果见诸人至一新家,设奠,哭而不哀;既彻奠,又巡行冢旁,相视而笑。无名喜曰:“ 得之矣。”遂使吏卒尽执之,而发其冢,剖棺视之,宝器在焉。天后问:“以何术获盗?” 对曰:“臣无他术,但识盗耳。臣到都日,正见此辈出葬,便知是盗,但未知葬处。今清明拜扫,计必出城,寻逐踪迹,可以得之。哭而不哀者,所葬非人也;巡冢而笑者,喜墓无伤也。向若陛下迫促府县,此贼计急,必取而逃矣。”

  在这个案例中,苏无名首先对案件的情势进行了分析,认为由于该案情重大、在官府大力督捕,作案人一时间难以将赃物脱手、赃物可能转移到城外;其次,苏无名在进城之际发现有一伙出葬的人情形反常;第三,苏无名在准确分析作案人牵挂赃物的基础上,采取了内紧外松的策略,引诱作案人暴露;第四,苏无名在城门口设置了监控点收集情报信息,并根据监控点所收集的情报,进一步对那伙可疑人员进行了监控,在收集到那伙人“哭而不哀、巡冢而笑”的反常性关联行为的信息后,果断抓捕,一举破获了该案。这是一起汇兑、研判作案人关联行为信息破案的古代经典案例。

  四、作案人关联行为在侦查中的应用

  作案人的关联行为虽然不是刑事诉讼证明的对象,但却有助于侦查主体实现案件侦查的目标任务。

  (一)应用作案人关联行为,发现、甄别有罪的作案人

  嫌疑人是犯罪事件的亲历者,是证据与犯罪信息的主要来源;但是,一方面由于嫌疑人的情况非常复杂,既包括了有罪的作案人,也包括了无辜的清白者,另一方面,清白无辜的嫌疑人与有罪的嫌疑人在审讯中都可能表现为否认犯罪、拒绝与审讯人员合作。因此,审讯是侦查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也是一项非常困难的措施、一项广受争议的措施。在审讯中,审讯人员首先要甄别出嫌疑人中有罪的作案人,其次要以合法的手段获取其供述。作案人关联行为的信息,在这两方面都能够帮助审讯人员。

  1.帮助甄别、发现嫌疑人中的有罪作案人。甄别、发现嫌疑人中有罪的作案人,通常需要有充分确实的证据。但是,在侦查实践中,侦查主体在前期证据不是很充分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作案人的反常表现等关联行为的信息来帮助甄别、发现嫌疑人;甚至侦查主体还可以在准确诠释案件侦查情势的前提下,引导嫌疑人实施某种行为而自我暴露,这也就是有些学者所称为“打草惊蛇”策略的运用。如前面介绍的古代案例摸钟辩盗、叠布辩奸等。

  在当代侦查实践中,也不乏侦查机构利用作案人的关联行为来甄别、发现嫌疑人的案例。

  案例七:2006年7月深圳朝阳电子公司发生一起网络盗窃案,犯罪人先利用电脑网络技术将该公司帐户上的七十万元资金划到用假身份证办理的两个银行帐户、并随后转走。深圳警方在侦查过程中,经过调查、案情研判后,认为是单位内部人士作案;但就已经收集的证据尚无法确定谁是作案人。于是警方采取了公开调查来“敲山震虎、打草惊蛇”的策略,故意在朝阳公司内搞大动静,对电脑部、财务部、人事部的电脑一一查封,并公开宣称“已经查出蛛丝马迹,希望作案者投案自首”。犯罪嫌疑人张某感觉到危险正在到临,遂仓皇逃跑,遂被警方发现、抓获。在这则案例中,警方就是在准确诠释案件侦查情势的前提下,巧妙利用作案人关联行为中的反常行为,采用“打草惊蛇”的策略来控制引导嫌疑人,嫌疑人一逃跑即“自我暴露”,从而实现了侦查的目标任务。

  2.帮助获取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自我毁灭不是人的本性,因此指望嫌疑人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是不现实的”。但是,嫌疑人一旦发现其犯罪事实与证据已经被侦查机关所掌握,就会在趋利避害的心理驱动下,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在侦查实践中,侦查机关在审讯开始前就完全收集、掌握嫌疑人全部证据的情况并不是太多;而侦查机关在审讯开始前收集、掌握嫌疑人部分关联行为的信息或证据却不太难。审讯人员在审讯中,如果能够通过暗示或其他恰当的方式,向嫌疑人发送部分关于嫌疑人作案的关联行为信息,就可能让嫌疑人产生错觉、误认为侦查机关已经掌握了其全部犯罪事实、证据,为了趋利避害而供述;或压制嫌疑人对抗的情绪或意志、扰乱其对抗的思路,迫使其如实供述。

  案例八:有一惯窃嫌疑人被抓获后,拒不交代其犯罪事实;侦查机关虽然对其犯罪证据掌握得不够全面,但通过调查收集到了该嫌疑人的部分关联行为的信息:曾有人劝该嫌疑人“兔子不吃窝边草”、不要盗窃乡亲的财物,但该嫌疑人当时却以“量小非君子、无毒不丈夫”来拒绝。当嫌疑人在审讯中坚持称自己“冤枉”来拒绝供述时,审讯人员则回应说“你真的觉得自己冤枉吗?可我看你不但不冤枉,而且是信奉“量小非君子、无毒不丈夫”的、“吃窝边草”的兔子啊。”嫌疑人听后大惊失色,遂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

  (二)应用作案人关联行为,开展情报研判,监控嫌疑人、串并案件。

  犯罪情报分析是一种重要的刑事执法辅助手段。随着信息技术在侦查工作中的普及,尤其是以网络数据库为基础的各种信息系统在警务工作中得以应用,为情报主导侦查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为采集、存贮、查询、研判作案人关联行为信息提供了可能,运用犯罪情报分析技术对作案人关联行为的信息进行研判,有助于串并案件、查缉嫌疑人。

  1.应用作案人关联信息,串并案件。在社会生活中,大量案件是由惯犯或屡犯所为;那些惯犯、屡犯不但在过去的时间里连续犯罪作案,而且在将来的时间内仍具有较强的再犯危险性。因此,准确识别与查缉惯犯、屡犯,及时、准确地从大量犯罪案件中发现惯犯屡犯所实施的犯罪案件,是侦查主体的主要侦查任务之一;而串并案件、开展并案侦查就是侦查主体应对惯犯、屡犯的重要对策之一。

  作案人在现场上的某些关联行为,可以作为串并案件的依据。有些作案人在现场上由于某种风俗习惯,或出于某种职业习惯,在现场上会实现某些特殊的关联行为,形成现场上的特殊痕迹。这种关联行为,就如同作案人的手印一样独特而稳定,因而也可以成为串并案件的依据。如侦探小说《昙花梦》记载说,民国年间四川巴东籍的盗窃案犯,习惯在现场上留下一两根鸽子毛,以期望在犯案后能够象鸽子一样远走高飞。因此,有经验的警察在盗窃案件现场上一旦发现了鸽子毛,就能够确定该案的犯罪嫌疑人。《福尔摩斯探案集》中的《五个桔核》也记载了一则与此相类似的案例,三K党的暴徒“将施加暴行时通常是,先寄给受到敌视的人某种形状奇怪但尚可辨的东西,例如,一小根带叶的橡树叶、几粒西瓜籽,或几个桔核,作为警告。”福尔摩斯根据现场上的这些特殊痕迹,推断出作案人的关联行为,并依据这些关联行为确定了作案人的身份、作案人所实施的案件。

  因此,侦查主体如果在案件现场上发现了作案人特殊的关联行为信息,侦查主体可能据此判断嫌疑人的关联行为,并进而判定那些可能系同一作案人所为的犯罪案件,以及时串并案件、并案侦查。

  2.应用作案人关联信息,打击连续流窜犯罪。连续流窜犯罪,是传统侦查模式下让侦查主体感到棘手的难题。但是,在信息技术时代,在信息主导模式下,侦查主体在处理连续流窜犯罪时已经不再犯难了——流窜犯罪的嫌疑人每到一处,都会有寄住旅馆饭店或出租屋的关联行为——随着《旅馆住宿登记信息系统》、《出租屋管理信息系统》、《暂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在警务工作中的应用,为侦查主体收集嫌疑人这种关联行为的信息提供了方便。侦查主体一旦确定了某位嫌疑人的身份,就能够准确、及时地掌握嫌疑人的行踪与动向,而且能够快速地查缉嫌疑人;一旦侦查主体确定几起发生在不同地区的案件系同一作案主体所为时,还能够将这几起案件发生时的旅馆住宿人员资料调出来,并进行关联分析,列出那些同时出现在案发地区的人员名单,来缩小侦查范围,实现快速破案的目标。

  案例九:2007年镇江某区县先后发生多起变压器被盗案,案件多发生在夜深人静时刻。警方通过现场工具痕迹的检验,认定系同一伙作案人所为。在侦查中,警方向移动通信部门调取了案件发生时出现在现场上的手机电磁信息资料,通过特殊程序软件对那些同时出现在几起案件现场上的手机信息进行了分析,很快确定了几部可能为作案人所持有的手机;警方进一步对这几部手机的机主进行排查,很快确定了嫌疑人、破获了一系列盗窃变压器大案。

  在这个案例中,警方向移动通信部门调取案件发生时出现在现场附近的手机电磁信息资料、并分析这些手机电磁信息资料,是案件侦查的一个关键;作案人在作案中携带了手机,就会在现场附近留下手机电磁信息——作案人携带手机的行为,既不是其破坏电力设备犯罪的构成要件,也不是该类案件侦查工作所需要证明的对象,但却对该系列案件的侦查发挥了重要帮助,这也是作案人关联行为在侦查中应用的具体体现。

  案件侦查主要是一个调查取证的过程,但侦查主体在侦查过程中的全部行为并不都是调查取证的行为。侦查主体围绕作案人关联行为所作的工作,虽然不属于调查取证,但却有助于实现案件侦查的目标任务。在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信息时代的今天,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在侦查工作中日益普及,这些都将大大增强侦查主体收集、研判作案人关联行为之信息的能力;尤其是犯罪情报研判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及犯罪空间情报分析技术,更是为侦查主体收集、查询、研判作案人之关联行为信息提供了条件,因而作案人的关联行为将在案件侦查中有着更广阔的应用前景。

  【注释】

  [1] 传统的侦查学研究,主要是将作案人的犯罪行为列为研究对象,其中主要是研究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嫌疑人的危害行为;但本文认为,作案人的关联行为也应列入侦查学研究对象,因为关联行为不但有助于侦查主体发现犯罪、查缉作案人、收集证据与查清案件事实。

  [2] 熊振绪 刘生元编《迷案觅踪》,鄂图内字第75号,1990,第10—12页。

  [3] 姜南,浅析犯罪嫌疑人的反常表现[N]

  [4] [英]David Canter著 吴宗宪 译, 犯罪的影子[M],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1,第236页。

  [5] [美]John Douglas,Violent Crime Scene Analysis: Modus Operandi, Signature, and Staging.[N]

  [6] [宋]郑克,折狱龟鉴[M],卷七。迹贼。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7] 张远煌,犯罪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第74页。

  【参考文献】

  [1] [英]David Canter著 吴宗宪 译, 犯罪的影子[M],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1,第236页。

  [2] [美]John Douglas,Violent Crime Scene Analysis: Modus Operandi, Signature, and Staging.[N]

  [3] 张远煌,犯罪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4] [宋]郑克,折狱龟鉴[M],卷七。迹贼。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5] 陈娟,昙花梦[M],法律出版社,1985。

  [6] 姜南,犯罪情报分析的历史,北大法律在线,2008。

  [7] 姜南,犯罪空间情报分析译稿,法律博客,2009。

  [8] 姜南,浅析反常行为在侦查中的应用,中国博客,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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