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广东高院出台有关规定 监督法官行使审判执行权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6-14 16:20:4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制定并下发了相关规定,以强化对法官的审判活动、执行活动的监督和制约。
《广东省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审判长主审的案件,裁判文书由副庭长、庭长签发;副庭长、庭长主审的案件,裁判文书分别由庭长、主管院长签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收到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投诉的,庭长或副庭长必须调卷审查,并对裁判文书进行审核把关。执行方面,该《意见》规定执行裁决权和实施权必须分开行使,执行人员不能自行接受和保存执行款,等等。
该《意见》进一步规范了法官与律师、中介机构的关系,规定严禁法官利用自身职务和地位为律师、中介机构介绍案件或相关业务;禁止办案人员自行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必须采用公开摇珠的形式确定具体的评估、拍卖事项。《意见》还明确了法官违反审判纪律应承担的责任,规定法官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错误裁判的,要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泄露审判秘密的,或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吃请、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娱乐活动、报销有关费用等,或协助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私自联系办案法官干扰审判工作的,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