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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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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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廉政监察员制度 强化审判执行工作监督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6-14 16:19:00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期间,研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提出了探索建立廉政监察员制度的初步构想。200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出台了《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并先后在最高人民法院机关的相关庭、局任命了14名专职廉政监察员。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积极推动下,全国各级法院也相继建立了廉政监察员制度。

  廉政监察员制度的创设,使人民法院的内部监督工作更好地融入了审判执行活动之中,从机制和制度层面强化了对审判权、执行权的内部监督,为公正司法和廉洁司法提供了有力保证。

  廉政监察员制度的基本模式

  廉政监察员的选任条件。廉政监察员的岗位特性要求其不仅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而且必须熟悉审判执行业务,并在所在部门中具有一定威望。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廉政监察员原则上应由具有同级正、副职非领导职务的资深法官担任,或者由部门的副职领导兼任,专职廉政监察员所占编制在其所在部门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为了保证廉政监察员能够公正履职,规定廉政监察员一般应当采取交叉任职的方式上岗,同时原则上不再参与具体案件的审理。地方各级法院也对廉政监察员的任职人选严格把关,结合本院院情,合理安排人选,及时予以任命。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914个地方法院按照要求建立了廉政监察员制度,其中,任命专职廉政监察员2825名,任命兼职廉政监察员24920名。

  廉政监察员的工作职责。廉政监察员具有7个方面的工作职责:一是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分析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形势,组织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二是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了解掌握本部门人员思想动态,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廉洁司法教育;四是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健全完善本部门的廉政制度;五是协助本院监察部门受理人民群众对所在部门及其人员纪律作风问题的举报;六是向所在部门人员提供廉政指导和廉政咨询,对所在部门人员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七是完成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廉政监察员的履职保障。廉政监察员在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专职廉政监察员还可以兼任所在部门党支部书记、政治协理员等职务,兼管本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并享受与所在部门副职同等的工作待遇。廉政监察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行使下列工作权限:一是出席所在部门召开的庭(局)务会议;二是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同意,查阅有关案卷、文件、资料;三是协助本院有关部门或者根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排组织开展案件评查等工作;四是根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的安排,听取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反映,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五是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的同意,要求本部门工作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六是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另外,《实施办法》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在审判执行部门考察干部时,应当听取其所在部门廉政监察员的意见;廉政监察员的任免、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监察部门的意见。廉政监察员发现所在部门存在纪律作风问题时,应当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建议未被采纳时,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监察部门报告;廉政监察员认为发现的问题已经涉嫌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时,应当在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及时报告本院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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