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您现在的位置:刑事辩护网>刑事程序 > 刑事拘留 > >正文

拘留罚款 短信骚扰的代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08 11:53:17

  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某单位职工张某没有想到,自己通过手机短信随便给本单位同事发了些淫秽信息,却受到了拘留和罚款处罚。日前,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宁华路派出所首次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拘留10天、罚款300元的治安处罚,从而成为宁夏首例发布淫秽手机短信受到治安处罚的人。
  
  3月28日,银川市西夏区公安分局宁华路派出所接到辖区某单位一职工报案称,他的同事张某以其女同事的名义,频繁给他的手机上发送内容淫秽、暧昧的短信,导致他与同事、家人之间关系不和。
  
  宁华路派出所办案民警经过调查走访,查询手机短信记录,认定张某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同事的正常生活,遂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作出拘留、罚款处罚。

  编后

  本案的张某为他的轻浮之举付出了代价。信息骚扰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的违法行为之一,也是引起普遍关注的一则法条。有人问,何种程度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朋友之间的玩笑会不会也违法?其实,日常生活无“小事”,只要每个人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恪守公序良俗,自然与法无碍。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条的“信息骚扰”不只包括通过手机发送短信,还包括通过信件、电话、网络或者其他途径。
  
  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就包括“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网站首页|律师介绍|成功案例|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Copyright◎刑事辩护网 2012-2015 浙ICP备00236582号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2号楼11楼1106室

手机:13586899906 E-mail:xialf1974@163.com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管理员入口

关闭

夏立芳律师

在线咨询

13586899906

浙公网安备 330225020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