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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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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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条件及期限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6-24 17:07:29

 

  刑事拘留的条件及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先行拘留:

  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第65条及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据此,若被拘留后24小时内未释放的,应已处于提请批准逮捕的阶段。

  根据上述第6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天内提出,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即不超过7日,检察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可见,公安机关等待批捕的时间是7日,加上前面自行掌握的3日或7日,从拘留到执行逮捕的时间不得超过10日,在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4日。

  但是对于有以下三种法定情形的,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一是流窜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二是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三是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如果再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准的7日,前后将使拘留的期限达到37日。刑事拘留的条件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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