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实施面临挑战:刑事和解应强化原谅弱化赔偿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2-18 17:02:15
2013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正式实施,对于以往只有自诉案件才能和解的规定,新刑诉法新增了“刑事和解”制度,来解决犯罪情节轻微,被告积极悔过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从理论的奠基到实践的运用,刑事和解工作面临诸多机遇和挑战。日前,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市法学会刑诉法学研究会联合举办的第三期“京华法治论坛”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举办,与会专家对新刑诉法背景下的刑事和解工作提出各自见解,同时,检察系统干警与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刑事和解工作应该强化原谅,弱化赔偿。
据了解,虽然“刑事和解”制度尚属新法规定,但朝阳检察院早在2002年开始就已经尝试对该类犯罪采取“和解”解决。通过十年来的司法实践积累,朝阳检察院发现,高额赔偿拒不认罪和漫天要价都是刑事和解最大的障碍。
在朝阳检察院此前承办的案件中,被告人曹某因为停车问题与李某发生争执,后因双方言语不和引发互殴,其间导致李某“双侧鼻骨、眶内壁骨折”,经鉴定为轻伤。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介绍说,这是一起因邻里偶发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采取刑事和解双方当事人都有可能获得满意的结果。但案发后,被告人曹某依然态度狂妄,没有丝毫悔罪之心,即使他可以提供高额的赔偿费用,但他始终不能认罪,最终该案并未达成刑事和解,曹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
“经济赔偿是刑事和解的要件之一,但绝不是付给高额的经济赔偿就能和解的。”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分析说,只有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并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才可以达成和解。
对于上述问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提出,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是当事人滥用和解、规避法律。也正因如此,才会出现花钱免灾、花钱买刑的猜测,甚至出现“狮子大开口”式漫天要价的行为。
朝阳检察院副检察长郗琳也认为:“花钱买刑一直被广为诟病和质疑,我们应该正确看待赔偿和刑法的关系。民事赔偿只是犯罪嫌疑人悔罪的表现之一,不应该被夸大,在今后工作中,应该重点发挥赔礼道歉、社区服务等悔罪形式的作用。同时,赔偿数额也可以进行相应的限定,避免出现漫天要价的行为。”
对此,北京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平表示赞同,他认为,刑事和解绝对不是简单的以钱买刑或者以钱买命的问题,其是通过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对话与协商,达成相互的沟通与理解,最终使犯罪所造成的后果得到妥善的解决。
然而,一味弱化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过度民事赔偿,是否会对经济条件较差的被害人造成一定影响,或者被告本身家庭贫寒,无法承担赔偿该如何解决?对此,密云检察院组织宣传科副科长郭桂英等多人提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建立刑事救助制度。此前,在重罪案件中,司法机关已经做出对被害人救助的尝试,但在轻微案件中,刑事救助制度应当面向那些轻微案件中家庭条件较差的被害人,及有赔偿意向、有和解意向但是拿不出赔偿金额的被告人。
“无论是花钱买刑还是漫天要价,我们都要把它看成一个正常现象,然后对这个现象加以引导,但不能强制。”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苗生明介绍说,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完善自身机制建设,把刑事和解的制度做好,发挥它的正面价值。
下一篇:刑事法律援助获重视 明年增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