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地区靠什么消解“二次伤害”?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5-22 11:26:28
据统计,约有八成的刑事被害人无法从被告那里获得赔偿,这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尤为明显。健全和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不仅有利于消解二次伤害,安抚其精神,安定其生活,对保障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也极具现实意义。
他们有的因遭受暴力犯罪造成严重伤残,无法及时获得赔偿或救济,导致生活陷入严重困境。
他们有的是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无法及时获得赔偿或救济,生活陷入严重困境。
他们是特困刑事被害人,也是一个被伤害的群体。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目前我国约有八成的刑事被害人无法从被告那里获得赔偿,这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尤为明显。业内人士指出,刑事案件对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了第一次伤害,而无法从被告那里获得经济赔偿,则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若处置不当,极易引发上访甚至报复社会行为。
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8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同年底,《陕西省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一下简称《实施办法》)出台。有法律界人士说,《实施办法》运行三年来,成绩有目共睹,但消解二次伤害,需要不断完善制度。
救助制度逐步规范
“去年我们审理了40起刑事案件,其中超过1/3都是附带民事诉讼的,涉及金额超过300万元。”洋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卢某告诉记者,“经过法院调解,总计兑付了197万元。”
洋县是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卢某说,在基层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经济赔偿是一个很大的难题。“被告人愿意赔,但没钱赔”的情况经常会出现,这就需要政法、民政、财政等很多部门共同努力。卢某介绍,去年洋县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赔偿能力有限,后经过政法、民政和乡镇等部门集体努力,最终有效解决了民事赔偿的问题。
和洋县一样,同处陕南贫困山区的山阳县,不久前集中向13名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发放救助基金34.59万元,帮助刑事被害人家庭渡过难关。
据了解,这次受助的13名对象均为刑事附带民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山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张某介绍说,针对该县刑事被害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无法得到赔偿问题,按照省上有关部门要求,县上建立了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并建立了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统计台账,全面掌握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情况。同时,积极协调争取救助资金,采取法院初步审核、县委政法委审批、法院兑付的办法,对得不到赔偿、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近三年来,山阳县人民法院共计发放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84.79万元。
自2004年山东淄博市首创刑事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并取得良好效果后,全国很多省份纷纷效仿。截至目前,所有省份都建立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一位法律专家说,“这个制度从无到有,从有到规范,已取得了显著效果”。
救助资金有限
据悉,自《陕西省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颁布以来,省政法委累计发放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360余万元,省高级人民法院累计发放救助资金200余万元,不仅抚慰了刑事被害人受伤害的心灵,有效避免了对他们的二次伤害,还减少了涉诉上访案件,极大地化解了社会矛盾。
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救助资金和来源渠道有限、救助方式单一等问题,是目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亟待解决的难题。
“救助资金太少,不够用”,这是采访中经常听到的一句话。据省政法委介绍,自我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以来,2010年至2012年,省政法委分别支出100万、100万、160万元的特困刑事被害人专项救助金。但面对申请者,往往有捉襟见肘之感。根据《实施办法》第五条,救助资金一次性发的数额,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总额之内。
此外,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8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然而实施三年来,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的部分却非常少。洋县、山阳县法院和省高院均表示,未曾收到过这部分捐助。省高院一位法官认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但怎么捐,捐给谁,怎么用,谁监管,这些问题都没有细则规定。而且,现实的问题是,如果有企业愿意捐给法院做救助资金,一旦该企业涉诉,法院怎么能避嫌。
在救助资金非常有限的情况下,怎么分配这笔资金,成为更让人头疼的问题。有业内人士表示,《实施办法》对资金的使用有原则规定,但现实操作中,面对众多申请者,不排除一些地方“撒胡椒面”的可能。
政府为主多方救助
洋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卢某说,在处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问题上,救助方式不能仅限于经济救助,还要发动民政、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各种力量,形成立体救助网络。根据《实施办法》,刑事被害人救助实行一次性救助原则,即同一案件的相同救助对象只能获得一次救助,救助资金的数额确定后,一次性发放。这是立足于救助急困原则,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实施办法》同时规定,对属于本辖区居民,在接受救助资金后仍然生活困难的特困刑事被害人,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民政救助的相关规定进行救助。对符合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条件的刑事被害人,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低保、农村五保等救助范围。山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张明俭说,面对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县法院领导会出面和县民政局领导沟通,两家单位共同实施救助。
经济救助和社会救助,是目前我省刑事被害人救助的两大类。专家建议建立一套完善的救助体系,兼顾救助的多样性、针对性和长效性,辅以法律援助、就业就学、医疗救助、心理救助等。灵活人性化的、向后延伸的个性化救助可能所起的作用要远大于一次性现金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