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元旦起实施新修订《刑事诉讼法》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30 14:18:56
报讯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2013年元旦起将正式实施,这对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市中级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日前首次召开联席会议,就《刑诉法》修订后两院加强工作协调若干问题进行研讨。会议明确,为了确保修订后的《刑诉法》顺利实施,两院将建立常态化的联席会议制度,搭建有效的沟通协调联系平台。市中院院长张屹、市检察院检察长游巳春出席会议。 新修订的《刑诉法》对现行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辩护制度、审查起诉制度、审判制度等,均作了重大修改,使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更加公正,人权保障制度更加完善。 会议出台了《关于加强市中级法院和市检察院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对两院之间的沟通协调制度及其运作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意见》明确,两院联席会议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统一贯彻落实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贯彻执行中央、上级领导机关的执法理念、司法政策、专项行动及其他重要工作部署;针对执法办案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题研讨交流;有关本地社会和谐稳定、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热点、难点及带有一定倾向性的问题;通报一定时期工作情况,交流本系统最新司法举措或动向;有利于两院密切配合、凝聚执法合力、创新工作局面的举措或做法;沟通协调重大疑难复杂个案及其他需要沟通的重要问题。(常剑轩 杨杰) 《刑事诉讼法》新规定 新的取保候审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现在的取保候审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新的证人强制出庭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通知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拘留。 现在关于证人强制出庭 无此类规定。 新的死刑复核程序诉讼规定 1、应当讯问被告人; 2、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3、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现在关于死刑复核程序诉讼规定 无此类规定。 新的律师会见权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法院、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现有律师会见权 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新的证据种类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现有的证据种类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新修订《刑事诉讼法》2013年元旦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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