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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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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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上诉没用?请看十年是怎么改判两年半的!

来源:未知  作者:夏立芳  时间:2020-05-26 23:21:58

被告人林某因与其男友吴某1吵架遂扬言要自杀,后被告人林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先是服用安眠药,后拧开放在该406室租住房阳台处的煤气罐阀门,并将该拧开煤气罐阀门的过程拍成视频发送给吴某1,之后返回卧室睡觉。当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的共同租住人刘某返回该406室内,闻到房间内的煤气味,遂找到阳台处的煤气罐并将煤气罐阀门关闭,后刘某坐在客厅沙发上用打火机准备点烟时引发爆炸,该爆炸致使刘某受伤,造成房屋内及周围邻居的房屋和财产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无法评估鉴定价值)。经鉴定,刘某因本次爆炸造成其左耳廓受伤,构成轻伤一级;造成刘某被烧伤,构成轻伤一级。
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十年,林某上诉。

辩护人夏立芳认为:1.林某不存在犯罪故意,其行为符合过失犯罪的特征。原判关于林某主观意识形态的认定与事实不符。按照正常人的认知,在小区内打开煤气阀门并不必然危害公共安全,只有在有足够煤气泄露,并且有明火等点燃外泄的煤气时,才会危害公共安全。林某打开煤气只是为了录个小视频用于吓唬男友,没有想要自杀,否则不会事后还在抢微信红包、叫外卖。林某不可能预见到她释放的煤气已足够引起爆炸,也不可能预见到她的同住人员回来后明知房间内有煤气味的情况下仍会用打火机点烟。因此,林某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主观上只是一种过失。2.林某的行为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情节较轻”的规定。因为,即使原判认定的所有财产损失均属实,总额也未超过500万元。林伯菊的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3.涉案财物损失至今没有经过鉴定,相关职能部门垫付的费用,真实性、关联性均存疑,且有部分费用不属于直接财物损失,故原判认定林伯菊的行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证据不足。综上,建议对林某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

二审法院对辩护人的意见全部采纳,改判林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9)浙02刑终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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