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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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抗诉的理由(刑事)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11 16:06:31

上诉权主体只要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上诉,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并引起第二审程序。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才能提出抗诉。具体表现为:
  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3、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4、认为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5、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
  6、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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