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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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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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重视管制刑的适用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09-29 15:33:32

笔者对某县近几年有罪的刑事判决进行了全面调查,发现判决中适用的主刑绝大多数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作为主刑之一的管制却仅有两例。不少依法应当适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不是升格为拘役、有期徒刑(其中一些被判处缓刑),就是降格为免予刑事处罚,这种忽视管制刑的做法是错误的。

管制刑作为我国刑法独创的刑种,在实践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都有适用管制的条文。适用管制,把犯罪分子放在群众中监督改造,不仅可以减少集中关押的人数,减轻国家负担,而且可以发挥单位或群众监督改造的威力,实现行刑的社会化,同时也不影响犯罪分子正常的工作、学习与生活,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会秩序的安定,都有积极意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重视管制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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