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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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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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和义务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10-18 09:59:09

  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和义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罚款的数额标准为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其隐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除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如果被保证人即刑事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时,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为限。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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