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您现在的位置:刑事辩护网>刑事诉讼 > 取保候审 > >正文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22 09:44:35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发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4)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5)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6)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7)持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Copyright◎刑事辩护网 2012-2015 浙ICP备00236582号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2号楼11楼1106室

手机:13586899906 E-mail:xialf1974@163.com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管理员入口

关闭

夏立芳律师

在线咨询

13586899906

浙公网安备 330225020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