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如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文书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7-24 18:08:06

  消费者因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并构成犯罪时,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

  刑事诉讼(自诉)或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公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被告人

  造成原告经济损失附带提出民事赔偿,这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有以下特点:1、附带民事讼诉的原告,

  一般是刑事案件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经济损失的被害人,既包括公民

  ,也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如果由于被子告人的犯罪行为使国家、集

  体财产蒙受损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也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被害人要

  求赔偿的经济损失,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3、被害人要求赔偿的经

  济损失,必须是可以计算的,包括已经受到的损失和以后必然遭受的损失,但对于

  精神损失的赔偿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4、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

  前提,只有刑事诉讼立案了或开始了,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开庭时,对刑事案件及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理和同时判

  决,只有在可能会迟延刑事案件审理的情况下,才可以先审判刑事案件,后审判附

  带的民事诉讼。

  对于附带的民事诉讼也适用自行和调的原则,也可以撤诉。判决后也可以就民事诉

  讼部分提起上诉,上诉期为10天。

Copyright◎刑事辩护网 2012-2015 浙ICP备00236582号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2号楼11楼1106室

手机:13586899906 E-mail:xialf1974@163.com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管理员入口

关闭

夏立芳律师

在线咨询

13586899906

浙公网安备 330225020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