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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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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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审查批捕阶段的证据审查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6-27 17:21:05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审查逮捕是人民检察院参与刑事诉 讼、正确履行检察职能十分重要的基础环节。通过审查批捕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环节出现的错漏,保证办案质量;可以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可以发现和 纠正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是侦查监督部门工作的生命线,对证据的审查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本文 拟从逮捕案件刑事证明标准及审查证据实体内容的客观真实性、相关性和程序合法性等方面来探讨如何在审查批捕阶段把好证据审查关。

  一、逮捕案件的刑事证明标准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虽然不解决定罪量刑的问题,但它是为定罪量刑服务的,逮 捕的三个条件都是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审查批捕部门的干警在审查批捕案件中,要具有起诉意识,把审查的重点放在对证据的审查、分析、运用上。对是否符合 逮捕条件用证据进行论证、分析,切实查清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否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注意把握好证据的证明力。根据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和"两个基本"的原则,刑事证明标准应坚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每个证据都要查证属实,并且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这是整个案件符合基本 证据确凿的基础和前提。二是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证据之间的矛盾能够合理排除。三是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情节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四是只有被告人口供 (包括共犯口供一致的)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批捕。五是全案证据必须形成体系,能够完整地证实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实现整个案件"基本事实清 楚"。六是犯罪嫌疑人不供或翻供,只要其他基本证据确凿的,应依证据批捕。

  二、侦查监督部门对证据的审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依据证据表现形式将证据分为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一)对证据实体内容的客观真实性、相关性的审查。证据实体内容,是证据形式所反映的案件客观事实的具体内容。

  1、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审查实物证据必须做到:第一、审查判断实物的外形特征或物质 属性能否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如:是否与犯罪行为、地点、犯罪预谋、当事人的身体等有必然的联系;第二、审查物证从形成到获取的过程中有无因受到人或动物的 破坏或阳光、雨水、空气等自然因素的影响而发生了化学变化、物理变化;第三、结合实物的技术鉴定审查该实物物证反映的形象是否与相关的当事人或证人所述的 相一致;第四、审查该实物是否已交给证人、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直接辩认;第五、审查该实物是否已经摄影固定外观;第六、审查该实物是否 与提取笔录相符。

  2、对书证的审查。书证是指其记载的内容能够证明、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文件。审查时应注意有无记载失实或涂改、伪造的可能性,并结合物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进行判断。

  3、对证人证言、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供述三种证据的审查。这三种证据是所有案件中使用最多、最广的证据。

  (1)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情的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对证 人证言必须审查其真实性,证人证言既受证人感受客观事物条件的影响,又与证人的感受力、记忆力和表述密切相关。因此,证人证言,只有经过查证、判明确系事 实,与案件事实有联系,才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

  (2)被害人陈述,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 作的叙述。由于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同案件结局有切身的利害关系。一般讲,被害人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受害情况以及造成的危害等,陈述得 较清楚,能够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重要情况。但是,在杀人、抢劫、强奸等案件中,被害人处于犯罪行为的危害下,精神紧张也有可能观察不实产生错觉。有的由 于某种顾虑,还会隐瞒自己受害的真实情况。有的出于对犯罪分子的愤恨,也可能有夸大的事实,个别意图陷害进行诬告的"被害人"混淆黑白,所以被害人陈述也 带有一定的复杂性,既不能盲目轻信,也不可随意否定,应进行认真分析审查,再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研究,作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判断,才能够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证 据。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被控告的犯罪嫌疑人,就案件事实向侦查、检察或 审判人员所作的供认罪行或否认罪行的陈述,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被告人口供。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是指办案人员就犯罪嫌疑人口供和辩解进行分析 研究,鉴别其供述和辩解是否真实可靠的一种活动。由于犯罪嫌疑人常常出现避重就轻,矢口否认,歪曲事实或嫁祸于人等虚假现象,这就要求办案人员进行认真分 析和综合研究,然后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审查判断。防止偏听偏信,按口供定罪,或者完全撇开其合理的辩解,主观办案。

  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审查:

  第一、根据犯罪嫌疑人不同特点和基本情况,注意审查其供述和辩解的动机和条件犯罪嫌疑人与案件的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的供述和辩解有真实和虚假两种可能性。只有充分弄清犯罪嫌疑人的一些基本情况和特点后,才能判断口供的合理成份,从而达到口供与事实的统一。

  第二、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是检举他人犯罪或是供述自己犯罪。若是自己供述犯罪的,则注意审查其口供的合理性和供述的动机和条件,若是检举揭发同伙或他人的,则要弄清他与同伙及其他人有无利害关系,审查中一定要十分仔细,切忌草率从事。 [page]

  第三、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是否与案件事实一致。案件事实是经过查证属实客观存在的事实,犯罪嫌疑人供述与否,并不否定其客观存在,只要犯罪嫌疑人供述与案件事实所反映的情况相符,那么他的供述就是真实可信的;反之则是虚假的狡辩的。

  第四、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前后是否一致。特别要注意第一次交待与以后交待的发展变化。要找出每次变化的原因是否符合情理,排除矛盾,分析推理判断出变化中合理成份,否定其不合常理的狡辩的虚假的东西。

  第五、注意审查同案犯之间的供述和其他证据间的关系。审查判断时,除要看犯罪嫌疑人自己的口供本身是否矛盾,口供的内容和形式在当时当地的具体条件下能否出现外,还要看共犯之间有无矛盾,以及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有矛盾等等。

  第六、既要审查犯罪嫌疑人口供中不利于自己的供述,又要审查犯罪嫌疑人口供中有利于自己的辩解。审查中必须进行正反两方面的考察,切不可重视一面而忽视另一面。

  (二)对证据程序的合法性的审查。证据的效力不仅来自于实体的客观真实性,而且还受 到搜集程序上的合法性的严格限制。对证据的审查,既要对其实体内容的客观真实性进行审查,又要对其获取的方式和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刑事诉讼法》第四 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确立了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就不能作为指控犯罪、定罪处刑的根据。因此,审查 证据的合法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1、对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的程序审查。第一、是否是在完备的法律手续条件下搜集的。第二,如需专门的科学技术鉴定方能确认其效力的物证、书证,还必须审查是否经法律规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或鉴定机关进行鉴定。

  2、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言词证据进行程序审查。必须注意获取证据过程中,证人、被害人是否受到他人的威胁或其它不良因素影响,犯罪嫌疑人有无被刑讯逼供等情形,以及取证人员在取证中有无指认、诱证或者其它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3、对视听资料证据 程序审查,一是审查其形式是否完备,手续是否齐全。二是审查判断收集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

  4、对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证据的审查。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对司法机关交付的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应从两方面考虑:第一、鉴定物是否客观真实,即是否确与案件事实有真实的关联性。第二、检验、鉴定的方法是否科学。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 查所作的记录。对勘验、检查笔录证据的审查,一是审查勘验、检查是否全面、准确;二是勘验、检查的现场是原始现场或是被破坏后的现场及破坏程度;三是勘 验、检查中提取、获取的物品、痕迹,是否确是犯罪过程中所遗留。

  5、对视听资料证据的审查。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录音、录像、照相方法记录的声音、图 像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审查视听资料应把握:第一、审查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必要时,应将视听资料送技术部门鉴定,确定真伪。第 二、审查视听资料的来源。重点查明视听资料制作人的身份、职业与基本情况,是否具备制作视听资料的物质和技术条件,特别要查明与犯罪嫌疑人或者案件的处理 结果有无利害关系。第三、审查视听资料与案件事实有无内在联系。只有当视听资料证明的事实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成为案件事实重要组成部分的,才能作为刑事诉 讼证据。       综上所述,证据审查是对证据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的审查,是证据运用的基础和前提,证据实体内容的客观性、相关性的审查和收集程序的合法性 的审查互为保证条件,同等重要。在审查时,都必须做到严格、审慎。侦查监督部门要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对每份证据的确认都必须经过与其他证据综合分 析,排除矛盾后方可确定。只有把好审查证据关,才能保证办案质量,严把证据审查关,对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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