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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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可以成为刑事诉讼证据?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7-09 11:21:36

  核心内容:一个案件,收集到的物件无论相不相关,数量往往都很可观。本文讲述如何在众多物件中分类以及哪些可以成为刑事诉讼证据,具体内容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刑法为你讲解,感谢你阅读本文。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

  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纳入诉讼轨道。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这表明,证据资料只有上述法定的表现形式才能进入刑事诉讼,但是,具有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一定都是具有客观性、相关性的证据。例如,物证有可能被伪造,证人可能说了假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也许存在不实之词。所以,在了解和掌握证据种类的时候,要对证据概念有全面的理解,懂得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所指出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所体现的内涵。

  同时,必须特别注意理解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3款的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从中领悟出上述三款法律规定之间密切的逻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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