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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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检材的收集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8-01 15:55:10

  一、血液证据的收集(Collection of Blood Evidence)

  不同类型的物体表面的血液证据收集方法列于表19-1、19-2、19-3,下面有收集不同类型证据的一般原则。由于血痕形状对犯罪的重建非常重要,不论何时收集血痕证据应尽量保持血痕原有形状或提取血痕前要完整记录(绘图、照像、摄像)血痕形状。

  (一 )衣服

  被 血液或体液弄湿的衣服应在空气中自然凉干;鉴定编号应远离衣服斑痕处;用洁净包装纸或纸袋包装衣服,应该避免折叠斑痕区域;决不能用塑料或密闭容器包装此 类证据,使证据腐败而不能分析;包装好的衣服不要随便取出,如果证据是在一堆物品中发现,提取和包装时应注意物品放置次序以利于犯罪现场重建;必须剪取活 体受害人衣服时,不要通过斑痕区域或子弹、凶器形成的洞眼而损坏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表3-1犯罪现场全血的收集

  血液状况

  收集方法

  新鲜液体血液

  用注射器吸取,将血注入含EDTA的小瓶

  用带吸球可处理玻璃移液管吸取,将血注入含EDTA的小瓶

  新鲜潮湿的大血块

  加等容积的生理盐水保存红细胞

  采集人全血

  每人采血两试管,一管加抗凝剂(EDTA或ACD),另一管不加抗凝剂,立即送实验室检验,如必需过夜则冰箱冷藏保存,但不能冷冻

  表3-2犯罪现场血痕的收集

  血痕部/类型

  收集方法

  干血痂

  1. 刮在小瓶内

  2. 刮在净纸上,包好装入信封

  3. 在血痂表面胶带提取

  *收集血痂周围基质作对照

  含血小刀、石块、室内装饰物,地毯(织品)

  整个物品直接送检

  切割含血部分送检

  *提取不含血部分作基质对照

  墙壁上小血痕

  1. 用生理盐水湿棉线擦试提取,使棉线颜色和血痕色泽相同,尽量多提取几根棉线,凉干备用

  *提取基质作对照

  2.胶带提取,即粘附在胶带纸上

  细小血痕

  同样用棉线提取(用较少的棉线)或胶带提取

  大血斑

  刮血斑于净纸上,包好,装入信封

  衣服

  室温凉干,避免日光直晒,衣服要各自分别装入包装袋内,用钉书钉封口,不要用塑料袋包装

  表3-3 血液证据野外收集用具

  血液收集器械

  消毒纱布、棉线

  2打消毒处理的巴士德移液管和2个橡皮吸球

  1小瓶蒸馏水

  1打含EDTA真空血液采集管

  1打血液采集管

  容 器

  胶带分配器

  各种规格纸信封各2打

  6个带螺盖小瓶

  2打带塞试管

  一本白纸

  其他用品

  大、小镊子(钝头,尖端无皱纹)

  解剖刀和备用刀片

  钝头直剪刀

  经消毒处理棉纱

  1包卡片

  (二) 液体样本

  如果犯罪现存在液体血液,应努力争取在其凝聚前收集样品。用洁净移液管或医用滴管收集样品;血液装入内含

  EDTA抗凝剂带塞消毒试管,冰箱保存,但不要冷冻;样品应尽快送实验室检验;另一方法是用一小块洁净白棉布沾取血液,凉干后用纸包好。

  (三)干血痕

  如 条件允许,将含斑痕的整个物品送实验室检验。条件不可能时则将斑痕部位人物品上切下用纸包好。如果斑痕位于某些不吸收坚硬物体表面则有两种方法提取。将斑 痕从物体表面刮在一张净纸上,按包药法方式包好装入信封并封口。或用胶带提取。不论何时条件许可,该法为首选方法。本法能防止样品稀释和生物活性降低;用 含生理盐水或蒸馏水湿棉线擦拭斑痕部位提取。每处斑痕部位最少用四根棉线,但也不应该用太多棉线或布块提取。提取棉线室温凉干后用纸包好装入信封并封口, 贴上标签;必须用同样方法在可疑血痕邻近部位提取基质作对照;不提倡用棉签收集血痕。

  (四)已知血液对照

  如果可能,应采集受害人,被告、其他当事人血液各2试管。采血应由医师或其他专职人员进行;一试管加EDTA抗凝剂,另一试管不加抗凝剂。侦查人员不应该忽视这一步,因为已知新鲜血液血型对案件快速侦破或进一步侦查极为有利。

  二、精液证据的收集(Collection of Evidence Containing Semen)

  (一)衣服

  (1)任何怀疑有精斑的衣物包装前应室温凉干。

  (2)如有数种物品应用纸袋各自分别包装,包装时应细心,以防丢失粘附在衣服上的毛发、纤维、土壤、玻璃等迹量证据。如果衣服上的精斑形状清楚可见,用纸包装时应铺平衣服以防破坏精斑形状。

  (二)性犯罪案件应收集标本

  (1)在案件发生后应尽快收集该类标本,此类样品由医务人员按照议定收集标准进行。项目列于表3-4。

  (2)收集的任何体液样品包装前应室温凉干,送检前包装袋密封后冰箱冷藏保存(不要冷冻)。

  (3)应尽快送实验室检验。

  表3-4典型的性犯罪案件收集样品项目

  受害人的已知样品

  全血

  唾液

  阴毛

  头发

  受害人身上的可疑样品

  阴道涂片和拭子

  口腔涂片和拭子

  肛门涂片和拭子

  脱落阴毛

  甲垢

  生殖器擦拭物

  收集的碎片(破碎物)

  干分泌物

  鼻涕

  (三) 避孕套

  (1)现场发现避孕套要装入消毒塑料或玻璃样品瓶内,决不能用纸或信封包装。

  (2)不能移出避孕套内的样品使其凉干。

  (3)贴上适当标签,送检前应冰箱冷藏保存。

  (4)绝不装入与强奸案证据收集袋接触。

  (四) 液体精液

  (1)用洁净注射器或消毒处理过的移液管收集,装入消毒试管或样品瓶内。

  (2)冰箱冷藏保存样品,应尽快送检。

  (3)决不能用强奸案证据收集袋装液体精液样品。

  (4)另一方法用消毒纱布或布块收集精液,凉干装入信封,在信封上贴标签。送检前冷藏保存。

  (五)较大物体上的物证

  (1)如物品能被切割,完整记录可疑斑后沿其周边切下可疑精斑,将其凉干装入贴有标签的纸信封。同时也要提取可疑精斑周围物质作为基质对照。[page]

  (2)假如可疑精斑位于硬质不吸收物体表面,诸如地板或柜台等不能直接送检的物品,则详细记录可疑精斑大小、状况、位置后刮取样品于纸片上,用包装法包装并装入信封,封品贴上标签。

  (3)可疑精斑位于不能刮取或块割的组织表面时则仔细记录其状况后,用含有生理盐水的湿棉签或纱布提取。用最小量的生理盐水在可疑精斑区域用力擦拭提取样品。范围较大的可疑精斑可用多个棉签提取。然后凉干用纸包裹装入信封并贴上适当标签。用同样方法提取基质对照。

  三、唾液等体液组织

  (一)唾液

  从受害人或犯罪嫌疑人收集唾液可以知道他们的分泌状态。也可以从咬痕或其他可能的证据上遇到唾液(斑)。

  (1)可以收集供体嗽口后带有食物残渣的水。

  (2)将唾液标本浸在一小块干净滤纸(干净的餐巾纸也可以)上,然后用铅笔圈起。

  (3)自然干燥的检材,然后保存在信封里,并贴上标签,并尽快送检。

  (4)如果需要收集液体标本,把唾液收集于干净的标本瓶里,这种检材必须保存于冰箱,并立即送检。

  (二)尿液或粪便检材

  这些检材可以收集于干净的标本瓶里,贴上标签,送检之前,应放冰箱。

  (三)阴道分泌物

  阴道分泌物常常在性犯罪中遇到。在一些性犯罪案件中,还应注意性犯罪工具,甚至工具说明书。对于潮湿检材,应自然干燥,包于纸中,并尽快送检。

  (四)鼻涕

  鼻涕偶而在犯罪现场中发现,如在衣服上、手帕上、织物上或身体上,这些也凉干包于纸中。

  (五)在其他物体上的体液或组织

  在实验室检验中,各种粘附着分泌液或组织的物体都可能碰到,这些检材的包装同衣服。

  如果在性犯罪中遇到有外来的物品,应送往实验室进行鉴定。上皮细胞的检出能表明它是否来自阴道,像这类物品应风干并包于纸中。

  在犯罪现场,可发现烟头、口香糖、牙签、饮料筒和其他更小的类似的物品。这些物品应用镊子或带手套提取,以防污染,把这些物品放入信封或标本瓶(口香糖不能用纸包),然后贴上标签。

  (六)咬痕

  如发现有咬痕,可用拭子擦拭咬痕局部,收集拭子。

  (七)皮肤组织

  在指甲里可发现皮肤等组织,指甲碎片用纸包好,并标上标签。

  四、毛发的收集和保存(Collection and Preservation of Hair Evidence)

  (一)可疑毛发提取

  单个的几根毛发可用手或镊子提取,也可用真空吸尘器、提取带或毛纤维收集器。然后把毛发放入纸中折叠起来再放入装药的纸袋中,后再放入合适的容器中,贴上标签,标签上写明提取地点、时间,然后封住口。按下列步骤操作:

  (1)把毛发放在纸的中间;

  (2)顺纸长边折叠两次(不平行);

  (3)把折好的小端塞进大端;

  (4)放入安全袋中后放入一般的信封中并封口,贴上标签。

  (二)已知对照毛发的收集

  为了比较,收集已知对照标本和所有当事人的毛发是很重要的。

  (1)先梳下松动的毛发,然后包起并标记。

  (2)然后收集包括有毛根的毛发标本。头发已知标本收集应包括各个部位:如顶部、颈部、两边、前面,每个地方至少收集4~5根头发。

  (3)毛发标本最好不用剪刀,剪取尽可能靠近皮肤或头皮剪,若用这种方法提取,应在纸袋上说明,毛发代表全部毛干。应让检验者知道收集的毛发的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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