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您现在的位置:刑事辩护网>刑事知识 > 缓刑 > >正文

死缓制度问题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10-22 09:43:02

  死刑缓期2年执行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一个运用死刑的刑罚制度,其适用的前得是罪犯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才有选用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死刑是死缓的前提条件。

  关于死缓的法律后果或者适用结局问题,有三种可能:一是执行死刑,二是减为无期徒刑,三是减为有期徒刑,三种后果各自必须具备的相应条件是:

  (1)执行死刑的条件是在2年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注意:这里要求是故意犯罪而非一般的犯新罪,也就是说虽然在2年期间又犯了新罪,但属于过失犯罪的,仍不能立即执行死刑。

  (2)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是2年期内只要是没有故意犯罪,即使有一般的违法行为甚至是过失犯罪行为(非故意犯罪的),也应当减为无期徒刑。

  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2年期间不但没有故意犯罪反而有重大立功的。需要注意的是:减为有期徒刑是有一定期限范围的,即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幅度内。

  注意如果因故意犯罪而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不需要必须等到2年期满,原则上发现故意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即可报请核准执行。而减为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则不然,需要等到两年执行期满之后才可以依法减处。如果减为有期徒刑,该有期徒刑的期限不是从裁定减刑之日计算而是从死缓2年期满之日起计算。

Copyright◎刑事辩护网 2012-2015 浙ICP备00236582号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2号楼11楼1106室

手机:13586899906 E-mail:xialf1974@163.com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管理员入口

关闭

夏立芳律师

在线咨询

13586899906

浙公网安备 330225020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