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您现在的位置:刑事辩护网>刑事知识 > 立功 > >正文

周某在本案中是否有立功表现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6-27 17:28:02

  周某在本案中是否有立功表现

  案情:

  正值“双抢”时节,2003年7月20日上午10许,吉水县枫江镇居民黄A路过枫江镇毫石村周某家时,趁其家中无人,从周某家中盗出一台“索尼”牌25英吋彩电,价值3200元,并将彩电藏进附近树林子的一片杂草中,准备夜静人深时将彩电拿回家。黄A走出树林时,被毫石村村民周B看见。周B看见黄A形色仓皇,便产生了怀疑。周B待黄A离去后,即到该树林里查找,并在杂草丛中找到黄盗窃的彩电,迅速将彩电抱回家藏起来,占为己有。不久又以2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案发后,周B如实供述了作案经过,主动退赔了彩电损失3200元。根据周B的供述,黄A被传唤,黄也如实交待了盗窃事实。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周、黄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但对周B揭发黄A的盗窃犯罪行为是否属于立功,有两种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周B的行为属于立功。周、黄二人的盗窃行为并非共同犯罪,而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没有内在联系的犯罪过程。如果周B不说出黄A的盗窃行为,也是无可非议的。黄A的盗窃行为之所以能够被揭露,主要是周B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主要线索。根据1998年5月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周B揭发黄A的盗窃行为,属于“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情况。因此,应认定周B具有立功表现。

  笔者则认为,周B的行为不属于立功。这是因为:周、黄二人盗窃行为虽不属于共同犯罪,而是各自独立实施的犯罪过程,但是这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并非完全孤立,毫无联系。案件的实际情况表明,由于黄在盗窃后隐藏赃物的行为引起周的怀疑,周才跟踪去寻找赃物。周明知彩电是黄盗窃的赃物而据为己有,其行为实际上是黄盗窃行为的继续。他们两人先后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对同一财物实施盗窃,形成了他们两个盗窃行为之间的客观联系。正是这种客观联系,使周在交待自己的盗窃过程时必然要涉及到黄的盗窃行为,否则就不能讲清自己所盗物品的来源。周在供述中把黄的盗窃行为揭露出来,表明他能如实交待罪行,对侦破全案起了积极作用,可予从宽处理;但这是案件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并不是他出于将功抵罪的动机而主动揭发他人的罪行。因此,周B不具有立功表现。

Copyright◎刑事辩护网 2012-2015 浙ICP备00236582号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2号楼11楼1106室

手机:13586899906 E-mail:xialf1974@163.com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管理员入口

关闭

夏立芳律师

在线咨询

13586899906

浙公网安备 330225020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