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19 14:31:54
申请人刘平凡,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连 婕,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A某,女,汉族,1973年5月3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松园路XXXXXXXX,深圳市福田区XXXXXXXXXX会所副经理。
犯罪嫌疑人A某因故意伤害(轻伤)一案,于2012年7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A某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属于轻微(自诉)刑事案件
现有证据初步证明之事实:犯罪结果(经鉴定,被害人的伤害结果为轻伤)、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被害人本人对涉嫌的犯罪结果存在重大过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类案件,若被害人有充足证据,不经公安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自诉。
二、不适合对犯罪嫌疑人A某采取逮捕措施
1、无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尚未查证属实
A某未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直接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另一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无其口供与被害人陈述一起证明:A某和该犯罪嫌疑人存在共同(故意 伤害)的犯罪故意。本案被害人的陈述与A某因有劳动争议方面的重大矛盾而存在利害冲突,其对A某做出的不利陈述,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较低。不属于有证据证 明A某实施了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情形,案件存疑。
2、不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此处 “可能判处”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承办案件的办案人员所认定的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绝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条 文某一条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该条文规定的某种罪名的法定最高刑。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上述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不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
(1)A某系女性,平时表现良好,羁押前系公司高管,具有较为稳定的事业和较高的社会地位。常年居住在深圳,拥有自己的房产;
(2)A某本人患有严重的肾脏先天畸形疾病,于2001年8月做过肾脏切除手术,目前也须经常复查,排尿困难,尿血;
(3)家中有两岁婴儿和羁押前由其照顾、患有脑萎缩、脑动脉硬化疾病的父亲需要照顾;
三、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拘留羁押期限临近结束,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情形。
四、犯罪嫌疑人A某的近亲属(配偶C某)等愿意为本取保候审提供人保或资金担保
保证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犯罪嫌疑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其做到:(1)遵纪守法;(2)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综上, 结合本案事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关于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不但于法有据,若能让嫌疑人回归社会照料家庭,则能使法律发挥更好的社会效应,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特恳请贵局批准本取保候审申请。
此呈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