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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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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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对未成年人犯罪将尽量不收监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10-22 09:47:43

  创新举措

  1,未成年被告人的户籍地、判决前实际羁押时间和未成年人身份不明,不影响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2,适当扩大了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庭前社会调查的对象范围,将经常居住地在本地、读书或就业在本地或者家庭成员在本地的非本省籍未成年被告人纳入非监禁刑。

  3,适当增加责令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责令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运用电子设备监控行踪等非监禁刑判后监管方式。

  4,能不适用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应尽量适用非监禁刑。

  由广东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以及法院、检察、公安、司法、团委等六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非监禁刑工作体系的实施细则(试行)》将于6月1日起在全省贯彻执行。

  新规将有助于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刑适用率偏低及判后监管难问题,有助于进一步挽救和教育未成年罪犯。

  “收监与否”影射司法难题

  未成年人犯罪后是该收监,还是判处非监禁刑?这个争论长期困扰司法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陈冰介绍,从2006年到2009年,全省对于未成年罪犯的非监禁刑适用率仅为9.24%,远低于山东、河北等兄弟省份达40%到60%的适用率。

  广东高院去年还专门就非监禁刑适用的案件进行了一次“地毯式”的摸底调研。调研报告揭示,导致未成年人非监禁刑适用率明显偏低主要原因有三:

  其一,法律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如“悔罪表现”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具体评判标准是什么,没有细化。

  其二,非监禁刑执行体制不完善,执行主体监管力度不够,社区矫正覆盖范围有限。

  其三,被告人“自报身份”问题突出,身份核查机制不灵,导致了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难以适用非监禁刑。

  “加之占未成年被告人的‘大户’的外地户籍(非广东籍)少年犯存在判后移交难,容易出现脱管、漏管等问题也客观上导致了非监禁刑的适用难”,陈冰分析。

  新规破题“监禁刑依赖”

  适用非监禁刑真的会纵容犯罪吗?陈冰介绍,事实并非如此。

  陈冰说,这些被宣告适用非监禁刑罪犯大多是初犯、偶犯,其中未成年罪犯普遍是涉世未深经不起诱惑或者缺乏家庭关爱的青少年,在适用非监禁刑后一般都能珍惜机会,重新犯罪的现象很少。据统计,广东非监禁刑罪犯(包括未成年罪犯)的重新犯罪的平均比例为0.84%,远远低于监禁刑罪犯的3.69%。“更为关键的是,对少年犯适用非监禁刑能起到避免罪犯间相互传授犯罪方法,杜绝‘交叉感染’的危险,将其放置在社会中有助于其在社会各界帮助下进行改造和重生”。

  近5年来,广东各级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数量达4.3万余人,占同期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11%,占全国的比例已超过10%。

  据悉,新的《实施细则》对未成年罪犯适用非监禁刑的指导思想、适用条件、适用情形和适用程序进行了规范,适用标准更加科学、客观、具体。对涉及未成年被告人案件从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实施细则》均设计了相应的工作流程,并对圆桌审判、社会调查、心理辅导、分案起诉、判后寄语等各种创新进行“正名”,分别纳入了公、检、法、司等机关的工作职责范围。

  据广东高院透露,该院正着手申请在全国率先成立专司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的专门业务庭,以切实加强此类案件的审理、研究和帮教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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