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您现在的位置:刑事辩护网>刑事知识 > 刑罚 > >正文

刑法之刑罚体系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7-02 16:51:25

  注意法条规定、司法解释的细则规定。

  此章中案例分析在刑罚论中基本很难出现,往往都是选择题中考法条、司法解释、如何理解?

  也可能是一个小案例的形式考法条理解的问题,在分析案例中不会考。

  案例会涉及到数罪并罚、量刑情节。

  在刑罚论部分重点:

  主刑、附加刑特点;

  主刑中了解死刑(尤其是死缓制度);

  一、死刑重点把握:

  (一)不适用死刑的对象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时指的是从侦查羁押时起至审判的全过程;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如果发生人工流产或自然流产的,仍视为孕妇。

  (二)死缓

  死缓犯的三种处理:第五十条规定

  1.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二、附加刑重点把握

  财产刑、罚金刑与剥夺政治权利。

  以上是在刑罚刑种中要注意的问题。

Copyright◎刑事辩护网 2012-2015 浙ICP备00236582号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2号楼11楼1106室

手机:13586899906 E-mail:xialf1974@163.com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管理员入口

关闭

夏立芳律师

在线咨询

13586899906

浙公网安备 330225020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