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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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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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境证件罪刑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7-15 17:43:20

  核心内容:骗取出境证件罪,是指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其具体指的是什么?

  骗取出境证件罪,是指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

  1、“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属于主观要件中目的的内容。只要行为人出于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目的,骗取了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的,即使实际上还没有用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也成立本罪。

  2、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成立有两个前提:有现实的或者可能的组织者,现实的或者可能的被组织者的行为具有偷越国(边)境性质。否则,不成立本罪。

  例如,行为人通过伪造中小学校印章、中小学生的成绩单,为中小学生去国外就读骗取签证。这种行为只成立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再如,赵某为某公司经理,为了营利,超出经营范围为他人办理签证。赵某制作虚假公司文书,证明7名出境人员为其公司人员,并出具财产(担保)证明,为7名出境人员办理旅游签证,使7名人员得以出境。由于持该签证出境的行为并不构成偷越国(边)境,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也不属于“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所以,该行为不成立任何犯罪。

  3、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而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是本罪的实行行为。

  【延伸阅读】

  第三百一十九条 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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