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来源:华律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01 14:40:17
刘芳律师在深圳商报上发表的文章 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深圳商报》特邀稿
| 有些客户看见我在报纸上解答法律问题,他们觉得有些问题很有现实意义,建议我把这些问题在《在钱解答》上登载。现摘录几篇,供商讨。 2005年3月25日《深圳商报》A8版“以案说法”。 的士司机撞死抢劫自己的嫌犯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案情:据报载:2004年8月1日22时40分,长沙市的士司机黄中权开出租车搭载姜伟等两名男子到达目的地后,车尚未停稳,姜伟持一把长约20公分的水果刀与同伙对黄中权实施抢劫,抢劫钱物后,姜伟与同伙朝车尾方向逃跑。黄中权于是驾车追赶,当车行至一路段时,黄中权发现姜伟与同伙正搭乘一辆从事营运的摩托车欲离开,便驾车朝摩托车前轮撞去。摩托车倒地后,姜伟与同伙下车继续逃跑。黄中权又继续驾车追赶,姜伟拿出刀边跑边持刀回头朝黄挥舞,当黄中权追至距离姜伟2米处停车与其相持。大约10秒钟后,姜伟又继续跑。黄中权迅速驾车从后撞击姜伟,将其撞倒在楼梯台阶处,姜伟倒地死亡。随后,黄中权拨打110报警,并向公安机关交代了案发经过。 辩护律师观点:辩护律师认为:黄中权不是犯罪,而是英雄。黄中权在遭受抢劫后,为了夺回自己被抢财物而追赶姜伟,因姜伟持刀威胁,抗拒抓捕,才开车撞击姜伟,致姜伟死亡。其行为属于正当而合法的自救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宝条件,依法不应负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中权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令黄中权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再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万余元。此判决引起广泛争论。 刘芳律师应邀对此案发表意见:此案不是正当防卫 1997年重新修改的新《刑法》首次规定了无限防卫权。该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我国《刑法》在正当防卫制度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它使公民在受到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时,能够站出来英勇反击,不至于因过多地考虑防卫过当而畏首畏尾,不能适时制服犯罪。正确理解和执行这一制度,对于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只有在国家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第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第三,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第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无限防卫也是正当防卫的一种,它除了对防卫的限度没有限制外,其他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无限防卫必须是针对人身,在人身利益遭受了十分紧迫的危险时实施的一种防卫。如果仅仅危及到财产的安全,则不能适用无限防卫。针对人身的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借助暴力实施的,这种暴力不法侵害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即不采取无限防卫不足以制止人身危害结果的发生。 很显然,本案不属于这种情况。本案虽然发生在深夜,歹徒是两个人且手持凶器抢劫。但是,在整个作案过程中,并未出手伤人,除了实施抢劫时持刀威胁,但抢到财物之后是极力逃跑,以后司机黄中权的人身危险己不存在。黄中权在屡屡追赶歹徒的过程中,歹徒只是逃跑,而再未还击。 此时,黄中权奋力追赶歹徒,他不但用车撞翻了歹徒劫持的摩托车,而且追赶继续逃跑的歹徒,当两个歹徒已经躲藏起来时,黄中权还开车加大油门冲过去,直至将歹徒撞死。我认为黄中权的这种行为己不属于正当防卫,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无限防卫,当歹徒对他人身的威胁已经结束并不断逃跑时,也就是对他人身的不法侵害不再进行时,他采取了事后防卫,并且是极其猛烈的手段,直到达到致歹徒死亡的目的。这种行为应当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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