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您现在的位置:刑事辩护网>刑事罪名 > 盗窃罪 > >正文

夏某犯盗窃罪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6-24 16:48:1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松刑初字第23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男,1991年7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龙里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闵行古美桃花水产冻品经营部送货员,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12月21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顾燕青、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夏某在本区九亭镇九新公路38号其工作的上海闵行古美桃花水产冻品经营部一办公室内,将单位收款员孙某清点后放在办公桌上的货款人民币30000元拿去隔壁房间称重,后趁孙某不注意将上述钱款窃走后离开单位。

  2009年12月21日,被告人夏某在单位经理陈某的联系下回单位处理上述窃款事宜,并退出赃款人民币26000元。后被告人夏某被接警的公安人员传唤至派出所。

  2009年12月31日,被告人夏某在其姐姐夏某某的帮助下向单位退清了余款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经理陈某的报案陈述及出具的收条、收款人员规定证明,证人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案发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本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在接到单位领导的通知后,主动向单位说明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能自愿认罪,且退出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夏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1日起至2010年6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文华

  审 判 员 刘长琴

  人民陪审员 严融融

  二O一O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莉莉

Copyright◎刑事辩护网 2012-2015 浙ICP备00236582号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2号楼11楼1106室

手机:13586899906 E-mail:xialf1974@163.com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管理员入口

关闭

夏立芳律师

在线咨询

13586899906

浙公网安备 330225020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