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您现在的位置:刑事辩护网>刑事罪名 > 毒品犯罪 > >正文

毒品掺假增重量 为求轻判主动曝“内幕”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11 15:14:04

100克海洛因“注水”成300克贩运牟取暴利被抓。法院开庭审理该贩毒案时,两毒贩“主动”向法官曝出毒品掺假“内幕”,希望以100克毒品作为量刑依据获得轻判。今天上午,云南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根据相关规定,按掺假后300克判罪量刑,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万元。

今年32岁的杨德兰(女)是云南省昭通市农民和30岁的张永琼(女),于去年的一天,从昆明的上家赵祖珍处购得海洛因100克后,将100克毒品混入大量的底粉,增重至300克,贪心的毒贩准备把毒品和“料”掺在一起向外出售牟取暴利。

2006年4月20日,张永琼2人趁夜乘坐出租车准备到罗平县城交易。23时许,2人行至罗平圭山警务站时,被民警当场捉获。随后,警方在昆明抓获34岁的镇雄农民赵祖珍,缴获毒品海洛因400克。

庭审阶段,张永琼与杨德兰辩称,她们当初高价购进100克毒品后,想出将底粉混入其中获利的办法。

两名被告的辩护律师在庭上均提出,两人贩毒的数量虽已达到300克,但是实际的含毒量却只有三分之一,所以希望法官在量刑时,以海洛因实际数量100克来综合考虑。

但控方指出,根据我国刑法“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的规定,在纯毒品中掺假的,在审判中应该按照掺假后的毒品数量进行量刑。控辩双方围绕这一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

法庭同时查明:2004年2月10日,杨德兰曾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同年5月22日刑满释放。

法庭审理认为,杨德兰和张永琼贩卖海洛因300克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贩卖毒品罪名和事实成;鉴于杨德兰的累犯和重大立功等情节,法庭分别作出前述一审判决,同时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赵祖珍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各1万元。

Copyright◎刑事辩护网 2012-2015 浙ICP备00236582号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2号楼11楼1106室

手机:13586899906 E-mail:xialf1974@163.com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管理员入口

关闭

夏立芳律师

在线咨询

13586899906

浙公网安备 330225020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