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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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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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3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结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10-09 17:11:29

  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办公室26日公布了3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结果,其中5名被告人被执行死刑。

  一起是被告人练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04年3月至10月,被告人练某先后纠集被告人吴某、刘某、苏某等(其他同案被告人已另案处理)组成购买、运输、储藏、贩卖毒品网络。练某在重庆市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并安排人员运送至上海、无锡出售;在练某的安排下,刘某等运输海洛因;吴某在上海、无锡接收和出售海洛因,并将赃款通过异地存储等方式交给练某;苏某受吴某的指使在无锡市接收和出售海洛因。

  练某纠集他人共同贩卖、运输海洛因10次计20284.01克,此外还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海洛因9次计1402克;吴某直接运输或者安排人员接收海洛因8次计16317克并亲自贩卖或指使苏某等人贩卖;此外吴某还单独贩卖海洛因1次100克;刘某参与运输海洛因5次计10825克;苏某4次在无锡市接收海洛因计8817克,并贩卖海洛因1436克。案发后,公安机关共缴获海洛因6381.01克,其余毒品已流入社会。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8日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练某、吴某、刘某、苏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宣判后,刘某、苏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7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对练某、吴某、刘某、苏某4被告人的死刑判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26日对上述4名罪犯执行死刑。

  另一起是被告人周某等人运输毒品案。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04年3月,被告人周某与马一(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谋,由周某出资,马一到甘肃省兰州市购买海洛因运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同年4月1日,周某给已到达兰州市的马一汇款人民币13.2万元用于购买毒品。同月8日15时许,马一携带海洛因回到乌鲁木齐市,将一装有海洛因的黑色塑料袋交给周某。周某将毒品转移至其母亲家后被公安人员抓获,袋内海洛因762克被缴获。

  被告人周某归案后,主动检举了他人贩毒的犯罪线索,使公安机关先后抓获贩毒人员5名,缴获海洛因118克。该案复核期间,周某再次提供他人贩毒线索,使公安机关又抓获贩毒人员2名,缴获海洛因60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7日以被告人周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够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故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第三起是秦某制造、运输毒品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2002年10月间,被告人秦某与同案人陈一(在逃)合谋制造冰毒销售以牟取暴利,商定由陈一负责出资,提供制毒原料、工具、场地,由秦某负责纠合他人制造冰毒。同年11月间,陈一物色了广东省广宁县联和镇塘角管理区山猪塘农场作为制造冰毒的工场。秦某将制毒原料运至制毒工场,并纠合卢某(已判刑)等制造冰毒。而后,秦某驾车将制成的冰毒18.214公斤及其他毒品运至广州市东山区寺右新马路104号2504房家中,将制造冰毒的工具等运至广州市芳村区茶窖路万兴街23号一楼存放,后被公安机关缴获。此外,秦某还犯有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等罪行。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日以制造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与被告人秦某所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秦某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依法核准对被告人秦某的死刑判决。秦某已于6月23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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