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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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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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的刑事责任

来源:法律快车刑法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12 09:33:30

  在生活中,有的毒贩子为了通过贩卖毒品来赚钱,就置他人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千方百计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有的还通过向他人宣传吸毒后的体验,示范吸毒方法,或者对他人进行蛊惑,从而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引诱、教唆者就是在这种诱惑、宣传、示范教唆下,开始吸食、注射毒品的。有的还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如在他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例如暗地里在香烟中掺入毒品,或者在药品中掺入毒品,供他人吸食或者使用,使其不知不觉染上毒瘾,从而达到欺骗者的某些个人目的。有的还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比如违背他人的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这些都是刑法规定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犯罪行为。因为这些采取引诱、教唆、欺骗、强迫的手段,让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可能会让更多的人受到毒品的毒害。因此,按照刑法的规定,不管被引诱、教唆、欺骗者是否因此形成毒瘾,均构成犯罪。都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多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犯罪人引诱、教唆、欺骗、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将要受到从重处罚。因为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我们绝不能让毒品毒害我们的下一代,这将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因此必须对用毒品毒害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毫不留情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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