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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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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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泼向高级法院工作人员 故意伤害罪获刑8年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2-10 09:30:42

  硫酸 故意伤害 死刑
  案情介绍:被告人周美凤、胡信根暴力上访,采用硫酸毁容的手段故意伤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一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认定周美凤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胡信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日前,周美凤被执行死刑。

  硫酸泼向高院工作人员

  2004年9月24日中午12时许,正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下班就餐时间,这时,在来信来访接待室门口,突然传出男子的惨叫声,叫声惊动了附近的居民。人们立刻赶到现场,只见一名男子从头到脚被不明液体烧伤,另一男子身上也被不明液体飞溅灼伤。被液体烧得严重的男子惨叫后,双手捂脸倒在地上。接到报警的鼓楼110民警和省高院的工作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将伤者送往省人民医院抢救。

  当时中午12时30分,记者赶到事发现场。省高院来信来访接待室门口弯道的地面上,一只瓷杯掉在地上,长长的水泥地面已被不明液体腐蚀起泡,空气中散发着一股股强酸气味。鼓楼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的民警,正在现场勘查案情。

  泼硫酸的是名上访女子

  据目击者介绍,事发时一名女子在省高院信访接待室门口慢慢地走,手中端着一只瓷杯子,该女子神情异常,一边走一边不时调转头,打量着从省高院后门走出来的每一个工作人员。突然,两名男子从后门走出不远,该女子尾追上前,将端在手里瓷杯中的液体,一下子泼到一名男子身上,同行的另一男子也遭遇不幸。

  在江苏省人民医院烧伤科,被灼伤的中年男子躺在抢救室抢救,其家人面对亲人的伤情悲痛不已,偷偷地落泪。据抢救的医生介绍,该男子全身大面积被浓硫酸灼伤严重,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据了解泼硫酸的女子为周美凤,自己因一桩案子多次上访,周竟对与此案无关的两名省高院工作人员下毒手。

  邻里官司不服法院处理

  1955年出生的周美凤和胡信根系夫妻关系。1982年周美凤与邻居胡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周美凤认为胡某在争吵中的话是对其进行诽谤,由此引发与胡某的长期纠纷,村、乡两级组织多次调解,双方接受调解并在调解书上签字,胡某也当众道歉,但周美凤多次后悔,上访。

  1986年1月9日,周美凤携带铁锤至胡某家,故意伤害胡某之妻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在案件审理期间,周美凤提出反诉要求追究胡某侮辱、诽谤的刑事责任,被两级法院依法驳回。周美凤和其丈夫胡信根又反复无理缠诉,制造事端,当地政府做了大量的息诉息访的解释工作,并对其生活进行了妥善的安排,经济上也给予适当的补助,周美凤、胡信根表示息诉停访。

  上访夫妇法院门口闹多年

  2001年1月,在停访12年后,周美凤,胡信根以同样的事由再次至盐城中院和省高院申诉上访。省高院极为重视,在盐城召开多方面的听证会,形成了处理意见,但周美凤夫妇拒不接受,坚持27万元赔偿金的要求,继续去省政府和省高院申诉上访,且有过激言行。2003年,省高院又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胡某虽曾讲过一些不当言语,但情节显著轻微,依照我国刑法不构成犯罪,于2004年5月11日依法驳回申诉。省高院还组织相关部门协商解决周美凤夫妇上访的善后问题,但周美凤夫妇情绪对立。当场撕毁驳回通知书,拒不接受任何帮助,且提出更多的无理的要求。随后一直在省高院无理缠诉,多次拦截信访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和威胁,多次商量报复手段,又多次携带硫酸,扬言要对办案法官进行报复,2004年9月24日上午,周美凤、胡信根又到省高院进行上访,省高院有关负责人接待,两人表示不满,中午12时许,在省高院来信来访接待室门口附近,周美凤用事先准备的硫酸泼向与此案无关的两名省高院工作人员,致其一人重伤,另一人轻微伤。

  法院终审判周美凤死刑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周美凤、胡信根故意伤害罪,经审理后认为周美凤、胡信根故意伤害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周美凤、胡信根长期缠诉,因不能达到共同要求竟共同预谋,采用泼硫酸的手段,伤害法院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手段特别残忍,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对周美凤的死刑判决,并交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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